kefsmp高雄医学大学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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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高雄醫學大學學則85.05.17教育部台(85)高字第八五五0六六六0號函准予備查85.06.05(85)高醫法字第0五三號函頒布86.08.27教育部台(86)高(二)字第八六0九八0一七號函准予備查86.09.04(86)高醫法字第0五九號函頒布修正條文87.02.24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備查87.03.13(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頒布修正條文87.11.19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一二九三0一號准予備查87

2、.12.16教育部台(87)高(二)字八七一四一九二三號函准予備查87.12.29(87)高醫法字第0七九號函頒布修正條文依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0一四三四三號函修正89.03.07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0二五九00號函准予備查89.04.20(八九)高醫教法字第00五號函頒布修正條文91.04.09依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91044585號函准予備查91.05.17(91)高醫教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修正條文95.08.28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11261號函除

3、第68條、第98外,准予備查95.08.3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4號函公布96.06.2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00034號函公布96.07.19高醫教字0960006029號函公布97.05.09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97.08.1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62495號函核定97.10.14高醫教字第0971104609號函公布第一篇總則第一條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

4、,並參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本學則。第二條本校處理學生之學籍及其有關事宜,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其有關細則、實施要點等另訂之。第二篇修讀學士學位第一章入學第三條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經大學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而獲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第四條凡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具學士學位以上者,(男性須已服畢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但具僑民身分者除外),得入本校學士後醫學系修讀學士

5、學位。第五條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之在職者,並經本校入學招生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在職專班修讀學士學位。二年制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入學第一學年編級為三年級。第六條本校得接受具有入學資格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其入學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第七條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編入報考學系銜接之相當年級肄業,修讀學士學位:一、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或修業滿二年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二、大學畢業已服

6、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四、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者。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36學分者,得報考性資相近二年級,修滿72學分者,得報考性資相近學系三年級。本校各學系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招收轉學生。第八條本校各類入學考試於每學年始業前舉行,其招生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九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入學手續;其因病或特殊事故,檢具有關文件(疾病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者為限),事先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得延期辦

7、理入學手續;未申請延期或延期期滿未辦理者,除報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外,即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十條新生因故不能完成入學手續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書面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當學年毋需繳納任何費用。前項保留入學資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病須長期休養,且在短期內無法恢復者:須檢附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住院証明書。二、依法應徵召服兵役者。三、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四、因不可抗力所致之特殊事故,而無法在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但應徵召服兵役者,得檢具入伍令或在營服役證明,

8、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保留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第十一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時,應繳學生學籍資料表。學籍資料表中,學生之姓名(含字形)及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並應繳有效之學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公費生並應繳志願書及保證書,始得入學。其有正當理由,申請補繳各項證件,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並限期補繳,逾期仍未繳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十二條新生及轉學生如入學考試舞弊或所繳之學歷及身分證明等文件,有假冒、冒用、偽造或變造、塗改、頂替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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