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篇)

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篇)

ID:13011173

大小:125.50 KB

页数:101页

时间:2018-07-20

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篇)_第1页
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篇)_第2页
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篇)_第3页
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篇)_第4页
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篇)_第5页
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10篇)相对性债务买卖合同夫妻共同高利贷属夫妻共同债务追偿纠纷合同相对性夫妻债务表代篇一:涉及他人债权的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他人债权的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近一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式的司法解释,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原因在于该条规定明显加重了配偶的举证义务,将使配偶承担具有一定难度的举证责任,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并承担自己原本可能不知情的巨额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

2、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101买卖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共10篇)相对性债务买卖合同夫妻共同高利贷属夫妻共同债务追偿纠纷合同相对性夫妻债务表代篇一:涉及他人债权的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他人债权的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近一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式的司法解释,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原因在于该条规定明显加重了配偶的举证义务,将使配偶承担具有一

3、定难度的举证责任,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并承担自己原本可能不知情的巨额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101为什么司法解释会这样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原则上实行婚后财产收入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4、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我国法律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出于社会历史习惯等原因,我国家庭大多数实行的也是婚后收入共同制。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背景中,

5、婚后财产共同所有是常态,约定各自所有是例外。101由于财产是共同的,夫妻在生活中享受着共同财产带来的诸多利益之处,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还有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如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汽车,即使确实只使用了一方的婚后工资购买,但由于财产共同所有,上述房屋和汽车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例如,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住房补贴、一方出租其个人婚前房屋所得的租金、一方利用婚前个人财产炒股所得等等财产性收益,配偶可能并没有对上

6、述收益投入前期成本,但因为上述收益均属于婚后财产性收益,都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由于夫妻双方均能够从婚后财产共同制获得了巨大利益或生活上的方便,对于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对外负债这一方面,也应共同承担。享受财产共同制带来的好处,就应当承担共同财产上应还的债务。由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在

7、外擅自举债,唯有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时,配偶方共同连带。为什么不采用夫妻间的表见代理理论?即为什么债权人不能根据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合理的认为债务人是代表了其配偶,共同进行的举债呢?101表见代理的前提是债权人“有理由相信”,然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

8、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依据法律,债权人应当明知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限只限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对于大额资产处分或负债行为,本身已经超过“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为一方大额举债当然就是夫妻共同举债。换句话说,法律已经明确告知全社会,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对配偶的代理权限,依法只限于“日常生活所需”,只有出于“日常所需”的债务,债权人才能合理相信是夫妻合意,如果超出“日常所需”又没有其他理由的,债权人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