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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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确保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权限。公示卫生计生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

2、件; (三)执法程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程序;  (四)执法结果。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及卫生计生执法的监督检查情况;(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26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开的方式包括:报刊、网络、行政许可审办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处罚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方式等内容,以官方网站等方式公示;(二)卫生计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

3、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内容。通过委官方网站和行政许可审办大厅电子显示屏、专栏、明白纸等方式公开;(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通过委官方网站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专栏方式公开;(四)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以电子显示屏、专栏、明白纸等方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第五条法制处负责公示卫生计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依据。各执法处室负责提供本处室执法责任范围内的相关依据电子稿(包括制定、修订和废止情况),并做好职责范围内执行程序、救济方式的公示工作。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具体负责执法

4、权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的公示工作。卫生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化资料的公示工作。第六条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查询卫生计生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查阅、复印或下载,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626附配套制度目录:1.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2012.12)2.河北省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12)3.河北省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配套制度(2012)(1)回避制度(2)说明理由制度(3)公开制度(4)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5)重大具体

5、行政行为备案制度(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7)适时评估修订制度4.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011.3)5.河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审批窗口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公开制度6.投诉举报制度(委综合监督执法局)7.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试行)(委综合监督执法局)8.案件合议制度(委综合监督执法局)9.询问听证室管理制度(委综合监督执法局)26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第四条  办理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五条  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对行政管理秩序破坏程度、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纠正等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代表卫生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卫生监督的具体执法任务,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核:  (一)实施或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  (二

7、)实施或解除行政控制措施;  (三)实施涉案物品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完全履行处罚案件的结案;  (八)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批:  (一)案件立案;  (二)延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控制措施需要期限;  (三)实施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涉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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