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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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造价〔2008〕487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订了《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五日主题词:公路工程计量管理办法通知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8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94号)、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

2、法》(湘政发〔2006〕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等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的新、改建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工作的行业管理,其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各市(州)交通局负责

3、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交通厅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工程量的表格。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是项目计量支付管理的依据之一,其编制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的规定进行。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内容而制定。项目如需要新增工程量项、目、节编码应上报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核准,以保持全省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码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4、,为全省造价指标分析、投资管理和定额测算等工作提供依据。2、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计算:按招标文件中设计资料给定的数量,通过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项工程或结构件的实物数量。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经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批准。第三章工程计量第七条工程计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计量的对象是符合合同文件或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要求,已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具有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工程量计量必须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

5、、单位计量。第八条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后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的项目。第九条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纪要、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补充协议书、《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工程变更令、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计量的会议纪要、索赔审批表等。第十条工程计量的方式:1、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供计量所需的资料,并与其共同计量,计量周期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2、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增加计量的次数,但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监理工程师何时对工程进行何

6、种计量。3、承包人申请增加计量次数,应说明计量的原因、计量的工程部位和计量的时间,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才能进行。第十一条工程计量的程序为承包人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办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批准。第十二条工程计量申请的主要文件包括中间计量表、工程量计算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检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表及有关评定意见、工程变更令、中间交工证书和相应的竣工图纸等。第四章证书和支付第十三条支付是指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或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达到相应规范要求,而应得到的所有支付价款,包括工程价款、开工预付款、材料或设备预付款、保险费

7、、计日工、暂定金、保留金、索赔金、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分包款等。第十四条前期支付1、开工预付款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和扣回。2、保险按照合同规定,先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审验承包人的各项保险证明并签发支付证明。业主在接到该项支付证明和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第十五条期中支付1、月结算由承包人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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