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高尔夫球手保险条款 - 东京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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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业余高尔夫球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业余高尔夫球选手,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第四部分另有规定:被保险人应为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自然人。(本保险合同的第四部分另有规定: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一部分:高尔夫球运动设备保险标的第四条本部分的

2、保险标的为:高尔夫球棒、球袋、高尔夫球(除了在打的高尔夫球)、球车和雨伞。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高尔夫球运动设备在任何高尔夫俱乐部内或往返途中由于任何意外事故或不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高尔夫球运动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因为磨损或变质而造成的;(二)丢失高尔夫球的损失,除非高尔夫球丢失时存放在球袋内。第二部分:私人财产保险标的第八条本部分的保险

3、标的为:存放在高尔夫球俱乐部的房屋内的被保险人的私人财产。第九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手表、珠宝、皮毛、装饰品、奖章、货币、证券或邮票。保险责任P11/11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盗劫(三)侵入室内行窃或偷窃(四)任何有企图的威胁第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三部分: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任何高尔夫球场比赛或练习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

4、,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根据任何雇员工伤法规补偿的个人或受扶养者以外的任何人的意外人身伤害;(二)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照管

5、或控制的财产。(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照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不予负责。但,被保险人不管有无这些协议都须承担的责任除外。第四部分: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事故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

6、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P11/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

7、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场上,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事故发生后12个月以内并与其他所有原因无关的人身伤害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二)残疾保险责任意外事故发生后12个月以内并与其他所有原因无关的人身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以下残疾的:(i)手腕或脚踝或以上部位与身体分离,不论这种分离是意外事故还是对于一个或两个肢体实施必要的外科手术造成的;(ii)被保险人的单目

8、或双目完全的、不可避免的、不可医治的失明;(iii)以上述方式丧失一个肢体和单目失明;(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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