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蚕品种审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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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蚕品种审定规范(2015年10月26日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浙品审〔2015〕3号发布)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品种审定标准》(国品审〔2014〕2号)、《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浙农专发〔2015〕2号)的规定,结合蚕品种审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一、审定管理蚕品种审定工作由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省品审会下设桑蚕专业组,专业组成员由省品审会聘任。省品审会办公室负责蚕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省农业技术推

2、广中心具体主持蚕品种鉴定。二、审定申请(一)申请条件蚕品种选育(引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审定申请: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2.与现有品种(已参加鉴定或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3.遗传性状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4.有2年以上多点新品种比较结果;5.具有合适的名称。(二)审定材料申请者应提交下列品种审定材料:1.《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3、、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原种、一代杂交种性状及饲养技术要点;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3.新品种多点比较结果;4.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5.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的蚕品种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6.省品审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品种鉴定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可以参加蚕品种鉴定。品种鉴定包括实验室鉴定和农村生产鉴定(以下简称生产鉴定)。(一)实验室鉴定1.鉴定组织。实验室鉴

4、定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安排。2.鉴定点、鉴定时间。实验室鉴定点应不少于4个。鉴定时间,一般在春蚕期或秋蚕期,同一品种只能选择参加其中的一个蚕期。每一品种实验室鉴定,在相同蚕期重复应不少于一次。(二)生产鉴定1.鉴定组织。生产鉴定由申请者组织实施。申请者应在生产鉴定开始前一个月将鉴定计划报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核备案。2.参加生产鉴定条件(1)已通过实验室鉴定;或在实验室第一年的鉴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成绩特别显著,其余项目没有明显缺陷;(2)能提供鉴定所需的蚕种。3.鉴定点、鉴定时间、蚕种饲养数量常规品种应不少于4个鉴定点(不同的重点产茧县,下

5、同),每个点一期饲养应不少于20张(正交、反交原则上各一半,下同)蚕种;蚕丝被、彩色茧等特殊品种应不少于2个鉴定点,一期饲养应不少于20张蚕种。生产鉴定蚕期,与实验室鉴定应基本一致。每一品种生产鉴定,在相同蚕期重复应不少于一次。(三)生产鉴定品种考察在生产鉴定过程中,省品审会办公室组织桑蚕专业组成员、品种鉴定主持人、承担生产鉴定单位代表等有关专家对参鉴品种进行至少一次的现场考察。申请者应在拟考察日前一个月,将考察安排告知省品审会办公室。考察时间。经一年生产鉴定基本符合通过要求的,在第二年生产鉴定的蚕期或蔟中进行。考察现场。选定一个或两个生产鉴定点为考

6、察现场。考察报告。如实反映参鉴品种在农村生产条件下的表现及饲养农户、鉴定工作有关人员对参鉴品种的评价。(四)品种鉴定的方法与技术要求按省地方标准DB33/T692《桑蚕新品种鉴定技术规程》规定。四、审定标准(一)常规品种1.实验室鉴定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1。两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要求的;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或万蚕产茧量高于对照品种10%以上,有1项不低于规定指标90%的,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经实验室第一年鉴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显著低于通过要求,经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讨论一致同意的,可中止该品种实验室鉴定。表1

7、 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项目指标实用孵化率>95.0%四龄起蚕虫蛹率不低于对照品种1.0个百分点万蚕产茧量≥对照品种万蚕产茧层量>对照品种解舒丝长多丝量品种≥1000.0米,或>对照品种;中丝量品种≥700.0米,或>对照品种净度>93.0分,或>对照品种且>90.0分鲜毛茧出丝率>对照品种雄蚕率≥98.0%(适用于雄蚕品种)注:上述大于、等于、不低于,以t检验为依据。2.生产鉴定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2。表2 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项目指标盒种产茧量>对照品种健蛹率不低于对照品种1.0个百分点解舒丝长>600m净度>93.0分两年鉴定平

8、均成绩,符合鉴定要求的;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规定指标90%的,可以通过生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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