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益众筹法律制度的完善[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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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益众筹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众筹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逐步推广,其在公益领域也占了一席之地。公益众筹作为集互联网、金融、公益等特点融合于一体的新兴公益模式,其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通过分析境内公益众筹困境,从其法律特征、法律关系、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希望本文有助于我国公益众筹行业的发展,为我国公益事业添砖加瓦,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公益众筹法律特征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周陈,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学研

2、究和金融法制。  D922.29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59  公益众筹作为一种公益筹资的新形式,集互联网、金融、公益等特点融于一身。当前互联网环境下,公益众筹其实呈现出一副“乱象”。以支持公益类项目的“轻松筹”网络众筹平台为例,既有扶贫救助救灾等“微爱通道”,也包含了其他例如“尝鲜预售”、“梦想清单”中公益融资项目。前者属于无偿捐赠不求回报,而后者存在不同的回报形式。基于现实,本文认为,公益众筹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公益项目发布

3、人通过合法的互联网平台筹集从事公益项目资金,不向投资者给予回报或者给予纪念品、滞销农产品等其他微利回报形式的一种融资模式。  一、公益众筹梗概  (一)公益众筹的法律特征  1.公益众筹具有公益性:  公益众筹在运行过程中,发布人所发布的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质。这是有别于其他众筹模式最根本的特点。由此,正确理解公益的含义是从本质上认识公益众筹的基础。美印第安纳大学慈研中心认为,公益是指个人或者组织根据共同的价值观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志愿行为。在中国,公益根据新华字典上的含义,其意为公共利益(多指卫

4、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学界也争论不一。有学者认为,将政府自身利益、商业利益和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排除出公共利益的范畴,通过反向定义的方法,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实体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即“客观具体性、公共性和和谐发展性”。然而,上述观点多从公法的角度来谈公益的界限,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公权力的侵害从而对公益进行限缩解释。但从互联公益众筹的目的角度来看,讨论公益众筹中的公益含义,我们更多的是倾向于私法领域间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尽可

5、能的扩大公益的范围,从而适用相关法律保障更多受众群体的利益。若强制排除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很明显把贫困救助的特定对象也排除在外,不利于公益众筹的发展。基于此,本文认为,公益是一种利他,展现公民道德、社会风尚的行为。  2.公益众筹具有非营利性:  公益众筹的公益性,决定了投资者、网络平台、发布者都不以逐利为目的。与商业众筹不同,公益众筹更注重社会价值。公益众筹中,发布人基于解决困难现状、完成创新梦想等目的在互联网平台发起公益项目。投资者基于非本人利益对网络众筹项目进行资金资助,不求回报或者仅获得

6、与资金等值的回报,比如滞销农产品、纪念卡片、公益产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公益众筹平台若作为在慈善法规制下的慈善组织时。只能收取维持平台运作的必要手续费。只有在作为慈善法规制以外的众筹平台时,公益众筹平台才能够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3.公益众筹具有合同性:  公益众筹的运行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履约过程。针对无回报的公益众筹,其实质是一个赠与合同,是一个赠与人(即投资者)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给受赠人(即发布者),受赠人同意

7、接受的合同。针对微利形式回报的公益众筹,其实质是一个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即发布者)在买受人(即投资者)支付完价款后或项目筹资完毕后将标的物或约定的物品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的行为。  4.公益众筹具有载体特殊性:  区别于传统的公益融资、慈善救助方式,公益众筹利用互联网与SNS传播的特性,让发布者在短时间内争取到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从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二)公益众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公益众筹中,主要包括三类参与主体。即,发布人、投资者与公益众筹平台。在复杂的众筹运行过程中,本文试

8、对其法律关系进行以下梳理:  1.发布人与投资者之赠与关系:  在公益众筹中,针对无回报的公益众筹,其本质是一个特殊的赠与合同。投资者基于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并有针对性的对发布者进行资金支持,并不求得回报。投资者与发布者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另外,有学者认为,投资者在完成支付后,原则上应有撤销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投资者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筹款项目达到目标完成之前或发布人提前结束公益众筹项目之前,这期间赠与财产并未提现至发布人账户,投资者要求撤销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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