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电力调度规程

江苏电网电力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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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2.2.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有关用户及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各部门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1.1.电网调度系统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组成。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2.2.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1.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用电需求。2.2.使电网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3.3.使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波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4. 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合理使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处于经济运行。5.5.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正确合理调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5.5.江苏省电网调度机构设置为三级制,即江苏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供电单位对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都应建立相适应的专业职责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责人员。1.1.省调属华东电网的第二级调度机构,是江苏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的业务领导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省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及其本网中的发电厂、变电所运行部门在电网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2.2.省调依法进行下列主要工作:1.1.负责编制并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2.2.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3.3.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编制检修进度表,并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4.4.指挥本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5.5.指挥、控制本网与其他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的调整。 6.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稳定管理。7.7.指挥本网的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8.8.参加拟定发、供电计划、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9.9.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视用电计划的执行,严格调控计划用电。负责编制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10.10.对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负责运行管理,对非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11.11.参与本网的电网规划编制及电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12.12.组织本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13.13.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14.14.负责收集、整理本网的运行资料,并进行运行分析工作,总结交流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电网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15.15.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16.16.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并参与新设备启动。17.17. 协调本网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8条本规程是江苏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有关人员、各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机炉长、电气运行人员、各变电所所长、班长、值班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各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的有关领导(厂、局长,总工程师等)、生技、检修、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远动、自动化、安监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现场规程,凡现场规程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必须依据本规程予以修改现场规程。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9.9.为使电网调度机构的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1.1.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充分发挥电网经济效益、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1.1.发电厂:1.1. 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装机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单机容量为30mw及以上或总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热电联产性质的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电厂自行管辖。除上述规定外的电厂视容量等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2.2.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220kv及以上(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0母线属省调调度管辖。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110v及以下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或电厂调度管辖,影响发电出力时应得到省调许可。3.3.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许可(含220kv及以上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并由省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上述主变压器的110kv及以下侧(含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或消弧线圈等设备)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或许可,并由所在地区地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4.4.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及其运行管理由电厂根据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限额或规定自行负责。5.5.凡属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电厂的厂用系统由电厂自行调度管辖,但若其厂用系统涉及到与相应电网之间构成环路者,必须得到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的许可。  2.输电线路:1.1.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220kv及以上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kv及以下联络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并属省调许可。 2.2.本网跨地区的220kv及以上联络线或在同一地区内的220kv及以上主干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3.3.本网同一地区内的220kv非主干线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许可。同一地区内的220kv馈供线路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4.4.跨地区的220kv终端供电线路由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处分别负责调度管辖,两地区地调必须签定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原则上送、受端开关间隔分别由相应地调管辖)。5.5.本网同一地区内的110kv及以下线路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跨地区的110kv及以下线路属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处分别负责调度管辖,相应地调必须签订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3.变电所:1.1.本网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所(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220kv终端变电所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110kv及以下变电所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2.2.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变电所的220kv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220kv终端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1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110kv及以下母线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3.3. 凡属省调高度管辖变电所的220kv主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若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其出力者,需经省调许可。1.1.凡属地调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均属地调调度管辖,若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出力者,需经省调许可。2.2.凡属地调调度管辖的220kv主变(含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均由各地调按照省调下达的继电保护整定限额和省调颁发的220kv电网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规定负责运行管理。  4.无功补偿设备:1.1.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变电所内无功补偿设备,其容量在50mvar及以上的属省调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者除外)。2.2.其余无功补偿设备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5.5.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母线、输电线路、主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凡属地调、发电厂调度管辖的母线、输电线路、发电机、主变压器(含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由地调、发电厂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自行负责运行管理和整定。1.1.凡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除上级调度机构要求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2.2.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母线中接有地调(或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如终端馈供线路、主变压器等,在停、送电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完成后必须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双方必须做好记录。  第11条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和指挥事故处理。但由于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调度管理:1.1.省调通过有关地调(或发电厂)转达调度指令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2.2.为便于操作及事故处理,省调指定或委托有关地调(或发电厂)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即:暂时性移交调度关系)。3.3.设备仍属省调调度管辖,省调指定或委托有关地调(或发电厂)代管并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  第12条为使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有利于"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的实施和符合电网发展的客观规律,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明细表,省调将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于每年颁发给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和相应的调度机构。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第13条凡需并入本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必须向电网主管部门提出并网申请,依法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第14条 凡已并入本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电网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15.15.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我省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应正确地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电网调度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1.1.省调值班调度员发面的调度操作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如有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者,一切后果均由受令者和允许不执行该调度指令的领导负责。决不允许有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如经发现,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2. 凡属省调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凡属省调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改变运行状态的操作。  第18条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所领导(或调度科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各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或指示,如涉及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涉及到省调权限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同意并报省调备案)。19.19.当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地调、发电厂、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时应按现场规程迅速处理。1.1.省调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是: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正值班员。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联系调度业务,发布调度和事故处理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详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2.2.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按规定的交接项目逐项进行。交接清楚后,交接班双方应签字,交接班工作才算结束。在处理事故或在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在接班后应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互通接班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班后,也应向各单位值班人员了解运行情况,并将系统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同时综合本省系统运行情况向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叫汇报。(交接班汇报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22条值班调度员应当由政治思想和专业技术素质较高,组织、管理、协商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四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23.23.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应充分发挥本网内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能力,保证供电连续可靠性和完成国家下达的电力生产计划。1.1.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编制本网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和生产、检修计划,由本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按电网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和生产、检修计划编制日方式、特殊方式(含节日方式)和事故运行方式,由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电网调度机构。2.2.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含电气结线)编制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应满足下列要求:1.1.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2.2.能迅速消除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3.当电网中最大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或重载输电线路因故跳开时,保证电网稳定运行。4.4.短路容量不超过设备的允许值。5.5.电网继是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能正确配合、可靠动作。6.6.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规定。7.7.实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发、供电的连续可靠性。8.8.实现电网的最佳效益和社会的最佳效益。  第26条为编制电网年度、季度(月度)、日运行方式(日调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年度于上年末前三个月,季度于上季末前一个月,月度于上月末前十五天):1.1.各地调分别向省调报送:1.1.全年及分月的地区最大有功、无功负荷及电量需求计划。2.2.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主要设备检修计划。3.3.全年及分月地区潮流图及电压监控点的偏移范围。4.4.电网事故时紧急拉(限)电序位表。5.5.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设置及实测分析。6.6.地区无功补偿设备(调相机、电容器等)的容量表。7.7.属地区(含县或县级市)调度管辖的小火电容量表。8.8.地区电网主结线图。  2.各类发电厂分别向省调报送:1.1.全年及月发电机有功、无功可调出力计划和发电量计划。2.2.全年及分月的发电设备、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3.3.各机组p-q曲线、效率特性、机炉开停损失、微增煤耗等资料。4.4.全厂的电气结线图(包括厂用电系统)。  3.省级电网主管有关部门分别向省调提供(年度于上年末前一个月):1.1.全年各类发电厂机组大、小修计划及各厂最高、最低技术出力。2.2.全年及分月发、用电计划及电力、电昨指标或平衡计划。3.3.全年及分月基建项目投产计划等资料。4.4.年度防雷式方(3月1日�10月31日)的运行规定。  注:每年2月15日前提供。5.5.年度各类电厂的上网电价等经济指标资料。1.1.季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注:上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提供。  第27条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1.1.全网及分地区的分月最大有功、无功负荷、电量的需求预测、全网与外网受、受电量的预测及经济分析。2.2.全网及网内各发电厂的分月有功、无功可调出力及电量预测(含新投产设备)。3.3.全网及分地区的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计划。4.4.电网内主要设备的大、小修计划进度表。5.5.全年最大、最小和正常运行方式的潮流图、稳定计算结果和中枢电压水平预测。 6.6.电网年度运行预测分析及其改进措施。7.7.电网主要基建项目投运计划及其运行方式的预安排和分析。8.8.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的建议和防止对策分析。9.9.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还应编制以下专题:1.1.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2.2.电网中主要设备和输电线路最大允许运行值汇总表。3.3.电网稳定限额、稳定措施及其运行规定。4.4.电网短路容量表。5.5.电网按频率减负荷方案。6.6.电网事故时紧急拉(限)电序位表和保安供电明细表。7.7.电网内快速保护停用的运行说明和规定。8.8.其它重大问题。  10.电网的年度方式还应包括上一年度电网运行的分析内容。  第28条电网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1.1.与年度运行方式中第27条1.-4.各条相同的内容。2.2.典型的有功、无功负荷曲线。3.3.电网内各中枢点的电压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4.4.重大事故后的运行方式。5.5.其它需要安排或预安排的运行方式及分析。  第29条电网日运行方式(日调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1.全网及分地区有功及无功负荷和日用电量需求计划(含峰、腰、谷时段)。 2.2.全网内各发电厂有功及无功出力和全日发电量预排计划(含峰、腰、谷时段)。3.3.全网内各发电厂机炉运行、启停、检修、备用等预排计划(含峰、腰、谷时段)。4.4.全网与其他电网之间电力交换曲线和日交换电量计划(含峰、腰、谷时段)。5.5.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含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变更、对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影响、运行注意事项和反事故措施等,必要时应附图)。  第30条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1.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应包含电网日运行方式(日调计划)的全部内容。2.2.法定节假日前、后1-2天的日运行方式(日调度计划)的全部内容。3.3.有关历史资料中的日运行方式(日调计划)的内容及其分析。4.4.电网特殊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的有关薄弱环节、注意事项及其对策。  第31条为掌握电网潮流及电压情况,规定每月15日进行一次电网典型潮流实测,各有关单位应将实测记录于当月20日前报送省调。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32条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计划编制的原则是从设备情况和保证电网安全及发、用电平衡等实际要求出发,依据设备检修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所规定的周期及检修工期,由省调配合省级电网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设备检修计划,报上一级电网主管部门平衡后,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下达执行。日设备检修计划由省调负责按年度、季度(月度)设备检修计划进行编制、安排及批准。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影响到主网架运行或发电出力(如运行方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地调或发电厂应事先报经省调同意。33.33.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按设备检修类别分为定期(含大、小修)、临时检修等。按检修设备分为:发电设备、母线设备、变电设备、输电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等。1.1. 为加强设备检修的计划管理和准确地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要求各单位:  1.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根据当年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编制次年度的设备定期(含大、小修)计划,并于八月底前报送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和省调各一份。经汇总、平衡并编制次年度本网的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电网主管部门平衡、核准后,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下达执行。  2.季度设备检修计划  根据本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季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季末前一个月报送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和省调各一份。经平衡、核准并编制季度设备检修计划,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下达执行。  3.月度设备检修计划  根据本年度、季度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当月15日前将次月的设备检修计划报省调。经平衡、核准并编制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由省调与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4.节日设备检修计划  在法定节日前一个月5日前,向省调提出节日期间(含法定节日前、后各一天)的设备检修计划,经省调平衡并向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汇报后,由省调正式下达节日检修计划(含日运行方式)。  第35条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含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需经省调转办审批的设备),虽已列入月度检修计划,但设备主管单位仍应在设备停役检修期前三天12时以前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调统一平衡安排后于开工前一日16时以前批复。  申请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的设备,申请虽已被批准,但在设备停役或失去备用前,仍需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后方能进行有关操作。设备主管单位或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未经审批或许可,不得擅自将设备停役或退出备用。  第36条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停役运行设备,也应纳入设备主管单位的设备检修计划中,并经设备主管单位向省调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  涉及省调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电力通信设备(含通道)、调度自动化、远动设备等检修,应事先向省调通信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办理申请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37.37.凡省调调度管辖并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后,方可进行停役操作。停役操作完毕,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检修许可令后,方可转入检修。设备检修完毕,由设备主管单位或现场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竣工后,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或许可后,方可进行复役操作。现场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经省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所规定的设备状态。1.1.属地调或发电厂调度管辖的检修设备,涉及到对主网运行方式或影响发电出力者,均应事先向省调提出申请或办理书面手续,凡输局面手续的申请必须严格履行开、竣工申报规定,由地调发布设备检修许可令,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本网设备检修工作,由各单位经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批复程序同省调调度管辖设备),并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发布设备停役操作指令和开工许可令。设备检修工毕后,由设备主管单位或其调度机构向省调汇报竣工,再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达竣工报告,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与现场核实后发布设备复役操作指令。39.39.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期进行时,设备主管单位或其调度机构应在停役前三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输改期手续,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自行改期。1.1.对经过批准已停电的设备,在未获得调度许可开工前,不得擅自进行检修,应视为有随时来电的可能。严禁在未经申请和批准虽已停电设备上(或虽已停电但未得到调度许可开工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2.2.已开工的检修设备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投入运行或恢复备用时,检修申请单位应在原批准的计划工期未过半前办理设备检修延期手续并说明原因(工期仅为一天者,亦应在当日12时前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已开工的检修设备若增加工作内容需延长工期时亦照本条处理。3.3.凡检修设备在复役时需要进行有关试验(如:核相、冲击、带负荷测向量等),申请检修单位均应提前五天向省调提出试验内容、要求等,并拟定试验方案与设备检修申请一并报省调(在设备检修申请的备注中扼要注明)。4.4.临时检修及其处理1.1.在月度设备检修计划中批准的发、供电设备定期(含大、小修和维修)以及苊检修计划以外的设备停役检修,均应统计为临时检修。2.2.临时检修(事故停役除外)应在设备停役前六小时向省调提出局面申请。3.3.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下列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设备的临时消缺工作:1.1.100mw及以上机组辅机仅影响备用且工期不超过两班时间(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者,还应征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2.2.影响机组或全厂额定出力,但不影响预计发电曲线且工期在当班内可以完成的辅机设备检修;若电网条件许可,无需开启备用机组时,工期可延长为两班。3.3.影响全厂发电曲线但工期不超过当班,且电网内有旋转备用可以调整,电网潮流允许的设备临时检修。4.4.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临时检修,如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者,工期以当班为限;若对下一班的日调度计划无影响者,工期可以延长为两班。5.5.节假日及办公时间以外的属省调许可而又急于消缺的设备临时检修,如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者,工期以当班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两班。6.6.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设备相配合的其它设备检修,但时间不得超出计划检修设备所批准的工期范围。  注1:凡隔班的消缺工作,均应有局面的备案手续。当班的消缺,可口头申请,但双方要做好记录。  注2:所谓"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主要指:(1)不破坏本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如:环网运行方式、母线正常结排、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等)。(2)不影响电网的电能质量。(3)不破坏电网的稳定性(有补救措施者除外)。(4)不影响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配合。  第44条发电厂和变电所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设备从电网中断开停役(拉开开关,关闭主汽门、并炉门)时起,到设备重新投入电网运行(合上开关,开启主汽门、并炉门)或根据电网要求转入备用为止。投入运行(或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启动、试验以及投运后的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输电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线路转为检修状态(即开关、闸刀均断开,出线接地)时起,到省调值班调度员接到申请单位有关线路检修人员撤离现场和工作接地拆除的竣工报告为止。  第45条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带电作业,无须提出局面申请,但在开始作业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有具体要求应作说明)才能进行。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带电作业,由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报有关带电作业及其要求,并得到上服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后,省调值班调度员按省调调度管辖设备带电作业的程序执行。 第六章电网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管理  第46条 凡将并入本网的新设备,必须在设计审查时,明确调度关系,并由建设单位向调度管辖新设备的电网调度机构提出设备命名、编号的书面申请报告。  属本网内新建的220kv及以上变电所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并征求省调同意后由省级电网主宇航局部门批准正式命名。  属省调调度管辖或调度许可的设备,由省调负责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电网内统一命名编号的原则进行设备命名编号。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或调度许可的调和.由上级调度机构(或委托省调)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电网内统一命名编号的原则进行设备命名编号。47.47.凡投运后为省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在设计审查前,主管(或主审)单位应将设计项目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省调,以便省调进行研究,并对设计提出意见或建议。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应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1.1.凡需并入我省电网,属省调或上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及许可范围内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在启动前三个月,建设单位应通过运行主管部门或所属地调向省调提供有关资料,其内容包括:1.1.主要设备规范及设计参数(三份)。2.2.电气一次结线图(三份),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图和主蒸汽系统图,发电厂、变电所的平面布置图(二份)。3.3.线路的地理走向、换位循环、交叉、合杆、杆塔型号、导线排列组合、绝缘架空地线及引下装置等图纸(一份)。4.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原理图、展开图及配置(包括设计、制造厂图纸资料等二份)。 5.5.调度通信方式及通信设备情况(包括通道、结合设备等二份)。6.6.调度自动化、远动设施及设备情况(二份)。7.7.设备命名编号的建议(一份)。8.8.其他设备资料及说明(二份)。  第49条新设备在投入运行前一个月,由设备运行主管部门向省调提出投入系统运行的申请书(一式二份),.其内容包括:1.1.主要设备实测参数。2.2.线路实侧参数(包括正、负、零序阻抗、线路互感以及线路高频特性等参数的实测值)应在启动前1-2日分别报省调运行方式科和继电保护科。3.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情况。4.4.启动试运行计划及负荷要求和新增用电设备负荷资料。5.5.现场运行规程及事故处理规程。6.6.批准的运行人员名单。7.7.调度通信设备调试情况及电话号码。8.8.远动设施及安装、调试情况。9.9.预计投入运行的日期和原有设备的关系,以及准备采取的基本运行方式。10.10.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50条在新设备预定投入运行前一个月,省调应对新设备投入运行申请书予以答复,其内容包括:1.1.设备的正式命名编号。 2.2.设备的调度管辖和许可范围的划分。3.3.设备投运后的运行方式和注意事项。4.4.批准投入运行的时间和启动试运行计划(包括调度操作计划)。  注:在正式启动前三天。5.5.省调有权发布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1.1.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2.2.主变分接头放置的位置。3.3.通信、远动要求和注意事项。4.4.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51条新设备启动前必面具备下列条件:1.1.该工程已全部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投运条件,且验收工作(包括主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调度自动化设备等)已经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2.2.参数实测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局面提供有关单位,且测试结果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如需在启动过程中测参数者,应在投入运行的申请书中说明)。3.3.生产准备工作就绪(包括运行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现场图纸、规程、制度、设备编号标志、抄表日志、记录薄等均已齐全)。4.4.现场具备启动条件,且调度关系已明确。5.5.有关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良好。52.52. 新设备由主管单位(设备主管单位应得到启动验收委员会"可以投运"的确认)认为可以启动操作(带电)向调度汇报时起,即已属于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未经申请批准或虽经申请批准,但在未得到有关值班调度员指令或同意前,不得进行任何操作和工作,严禁自行将新设备投入电网运行。1.1.在新设备投入运行前,省调和有关调度部门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1.修改调度模拟屏及有关显示装置的图表。2.2.修改电网一次接线图。3.3.修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图。4.4.修改参数资料及健全设备资料档案。5.5.修改有关调度运行规定或说明(包括设备运行规定、稳定限额、运行方式调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等内容)。6.6.有关人员应熟悉现场设备、现场规程、图纸资料、运行方式,并进行事故预想。7.7.其它与新设备投入运行有关的内容。  第54条对新建、扩建的大、中型电厂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等重大项目,在进入施工阶段时,设备主管部门及有关地调应与省调联系,研讨有关调度关系、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项目及完成进度等事项,以便省调充分做好投运前的准备工作。55.55. 新设备投运前,新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召集有关单位开启动会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调度操作、启动、试运行计划进行讨论,并取得统一意见,以便有关单位事先做好启动操作的准备并贯彻实施。     第七章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  第一节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56.56.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频率调整按照《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  当我省部分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在容量为3000mw以下时,频率应保持在50hz,其偏差不得超过±0.5hz,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1分钟;在容量为3000mw及以上时,频率偏差不得超过  ±0.2hz,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禁止升高或降低系统频率运行。  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但和其他省(市)电网并列运行时,谁负责频率调整,由华东网指定。57.57.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第一、第二调频厂由华东网调指定。第一调频厂应保持系统频在50±0.2hz以内。当频率超过50±0.2hz时,第二调频厂应协助第一调频厂调频,使系统恢复至50±0.2hz以内。系统内其它发电厂为负荷频率监视厂,当频率超过50±0.2hz应自动参加调频率,直至使频率恢复至50±0.2hz以内。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时,省调可根据电网具体情况确定某厂为第一或第二调频厂,第一调频厂在其调频能力范围内应保持系统频率在50±0.2hz以内,当电网频率超过50± 0.2hz时,第二调频厂应主动协助调整,使频率恢复至正常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内。  担任调频厂的运行人员,应认真负责监视频率,保持频率正常。当调频厂将失去调频能力时,调频厂值长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调频能力,必要时可根据当时系统结线方式和各电厂发电出力,临时指定调频厂或另行采取其他调整手段。  当检修或事故情况下,造成个别地区与大电网解列时,其调频厂的选择及调频职责范围由省调临时确定。  第58条省调调度室内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标准钟和电钟,于每月十五日中班与华东网调核对一次。省调应保证频率表和标准钟的准确性,于每周二零时与华东网调核对一次,本系统内各地区调度室及发电厂、变电所的控制室也应装有频率表、标准钟,并于每日零时与省调核对一次。在和系统解列运行时,调频厂应和省调的频率表核对一次。省调调度室内的电钟,除因电源中断或电钟发生故障外,不得用人为的方法来校正电钟与标准钟时间的误差。59.59.调频厂选择的原则是:1.1.具有足够的调频容量,以满足系统负荷增、减最大的负荷变量。2.2.具有足够的调整速度,以适应系统负荷增、减最快的速度需要。3.3.出力的调整应符合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原则。4.4.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及其与系统联络通道的输送能力。60.60.为了做好频率调整工作,掌握系统负荷的特性和规律,应在华东网调领导下,定期地对电力系统的频率特性进行实测。1.1. 在系统正常运行时,各发电厂应依照日调度预计出力曲线接带负荷,不得随意增、减出力。各发电厂如有特殊情况,需必变日调度预计出力曲线时,必须预先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调频厂因调整频率而不能按日调度预计出力曲线接带负荷时,可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修改曲线。2.2.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系统或网调指令,有权修改各发电厂的日调度预计出力曲线,同时,亦可根据负荷变化趋势,随时通知变更增、减出力的速度。3.3.为了保证系统频率正常,在编制系统及各电厂日调度预计出力曲线时,应考虑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容量(高峰时一般为系统负荷的2-3%)。在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调频手段和联络通道的输送能力。  第二节不正常频率的处理64.64.系统频率超出50±0.2hz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允许的持续时间为:超过50±0.2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超出50±0.2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1.1.当系统频率降至49.8hz以下时,各发电厂应立即主动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增加出力(包括与调度联系起动备用机组)直至达到允许过负荷值。此外,各级调度、发电厂、变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1.1. 49.8~49.0hz时:省调值值班调度员根据华东网值班调度员确定的(若与华东电网解列,则由省调自行决定)限电、拉路分配数立即发令各地调值班调度员进行限电、拉路,使频率在30分钟以内恢复至49.8hz。如频率继续低于49.8hz时,则省调值班调度员将对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直接发布拉路指令,以使频率低于49.8hz的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2.2.49.0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立即对各地区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以内恢复至49.0hz以上。3.3.48.5hz及以下时: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的发是厂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自行进行拉路,变电所值班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拉路指令后,应立即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以内回升到49.0hz以上。4.4.为了使频率在49.8hz以下的总持续时间不超过60分钟,在49.0hz以下的总持续时间不超过15分钟,省调有权直接对我省电网内任何发电厂、变电所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进行拉路。5.5.在系统低频率运行时,各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检查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动作情况。如到规定频率应动而未动作时,可立即自行手动拉开该开关,同时报告有关调度。6.6.省调和各地调以及各运行值班人员在执行低频率紧急拉路时,要确保处理迅速和准确。66.66.系统的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不得随意停用。  凡装有"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开关,因低频率动作跳闸或应动未动而手动拉开后,恢复送电时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各地调应将每月十五日2时、9时的各级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所控制的实际负荷数值进行统计并报省调运方科。 67.67.当频率降低到严重危及发电厂厂用电的安全运行时,各发电厂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的步骤,将厂用电(全部或部分)与系统解列。有关发电厂厂用电解列的规定,应根据试验结果事先以书面报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及省调,经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1.1."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应由各地区电网管理部门根据用户重要性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进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2.当频率超过50.2hz以上时,各发电厂应在15分钟内将出力降到技术最低允许出力。如频率仍未恢复,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按照经济调度原则,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务必使频率在60分钟内恢复到50.2hz以下。  当频率超过50.5hz时,各发电厂应立即将出力降到技术最低允许出力,并向各自上级调度汇报。  当频率超过51.0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立即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务必在15分钟内使频率降至51.0hz以下。70.70.各发是厂应将每台机、炉的最高、最低技术允许出力以及短时间内允许的事故过负荷出力和事故降负荷最低出力,报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在现场规程中予以规定,同时汇总抄送省调。第八章系统电压的调度管理  第一节正常运行时的电压调整71.71. 系统电压是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压质量对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用户产品质量等都有直接的影响。各级调度运行人员必须加强对系统各级运行电压的管理,并按调度管辖范围分工负责。省调负责确定管辖范围内及主系统有关范围内的电压控制和监视点,并于每季度编制电压曲线及其允许偏移范围,同时负责领导我省系统运行电压的监视和调束及其它管理工作。各地调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电压监视点,并负责其电压监视和管理工作。1.1.省调时220kv及以上电网运行电压衽统一管理,内容包括:1.1.根据江苏电网220kv及以上电网接线和调压能力,确定一定数量的220kv发电厂为系统电压控制点和220kv及以上电网枢纽变电所为系统电压监视点。2.2.确定220kv及以上电网电压监视点的规定值和合格范围。3.3.编制电压监视(控制)点每季度电压曲线。4.4.统一管理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220kv主变压器分接头运行位置。5.5.每月统计分析220kv及以上电网电压监视(控制)点母线电压及运行合格率。6.6.经常粉析220kv及以上电网各主要联络线的高峰、低谷潮流,无功电力设备运行情况,改善无功电力运行的合理性,提高电压合格率。7.7.分析系统电压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73.73.省调编制季度电压曲线及其允许偏移范围。在编制电压曲线时应考虑到系统的安全和经济,同时应考虑到下一级电网的调压要求。 1.1.电压控制点的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和执行调压,经常保持各母线电压符合电压曲线要求。电厂运行人员应按下列方式调整:1.1.高峰负荷时,应按发电机p/q曲线所规定的限额,增加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电压曲线上限运行。2.2.低谷负荷时,应按发电机最高力率,降低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电压曲线下限运行。3.3.轻负荷时,使母线电压在电压曲线上下限之中值运行。4.4.当执行220kv及以上电网电压曲线与110/35kv电压曲线有矛盾时,可在220kv及以上电网母线电压不超出合格范围的前提条件下,尽量满足110/35kv母线电压曲线。5.5.若经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仍达不到合格范围时,发电厂运行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或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电压监视点的值班人员,也应按下达的电压曲线认真监视母线电压,当电压水平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报告省调或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非电压控制点和监视点的发电厂、变电所,其发电机、调相机应按照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接带负荷并监视其母线电压,当运行电压偏移额定电压达到+5%及以上时,可自行调整无功出务,同时报告省调或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75条省调、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经常掌握和监视系统有关电压控制点和监视点的母线电压水平,当发现超出电压允许偏移范围时,应采取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1.调整发电机、调相机的无功出力,必要时投切变电所的电容器组或电抗器组,开停备用机组。2.2.调整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3.3.调整变压器运行台数(若负荷允许时)。4.4.在不降低系统安全运行水平的前提下,适当改变送端电压来调整近距离受端的母线电压。5.5.汇报上级调度协助调整(若能有效果时)。6.6.调整电网的接线方式(若对主系统有影响时,应事先得到上级调度的同意)。76.76.为了有效地进行电压调整工作,各发电厂、供电局应将发电机、调相机的极限允许无功出力,过负荷能力和进相运行允许限额报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省调。1.1.系统的运行电压,应考虑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和现场规程的规定,对发电厂母线运行电压一般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5%,最低值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  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得超过其相应分接头电压的5%,个别情况下,根据变压器的构造特点(铁芯饱和程度等)经试验或制造厂认可,允许变压器运行电压不超过其相应分接头电压的10%。  第78条为了掌握系统无功补偿设备的投运情况,各地调应将本地区每月十五日九时的电容器装置容量(包括用户电容器在内)、投运容量、投入率、停用原因等汇总,于一星期内书面报省调。  第79条 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电压调整装置,应经常投入运行,如需停用,应得到省调或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80条做好无功功率供需平衡工作,是保证系统运行电压正常的前提,无功功率应以就地平衡为原则,避免地区间的长距离输送,因此省调应对无功补偿设备的布局和无功出力规划提出意见并参加其审核工作。  第81条合理调整与选择变压器的分接头,是保证电压质量与降低线损的重要手段之一。属省调管辖范围的发电厂、变电所主变压器分接头位置的改变,各发电厂、地调应与省调运行方式科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后必须向省调运行方式科汇报。  第二节不正常电压的处理82.82.当系统电压高于5%额定电压时,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降低发电机、调相机的无功出力,合理调整潮流,对经过试验批准的发电机、调相机亦可以进相运行。当电压高于额定电压的10%时,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员停用发电厂、变电所的发电机、调相机和有关地调停用变电所电容器及有关用户电容器,直至供电电压恢复到允许偏移范围内。1.1.当系统电压降低时,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利用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负荷出力来限制电压继续下降。当已达到设备的最大限额时,应立即汇报省调或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进行调整。2.2.为防止系统电压崩溃和稳定破坏,省调应对系统内某些枢纽点的电压进行计算,并规定出最低运行电压与临界电压值。3.3. 当系统枢纽点的电压低于最低运行电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尽速使电压恢复至最低运行电压以上。1.1.采取第75条所列措施。2.2.动用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负荷出力(如系统频率允许,亦可采取降低发电有功、增加无功出力)。3.3.限制有关地区负荷直至拉(限)电。  第86条当系统枢纽点的电压降至临界电压以下时,应作如下紧急处理:1.1.有关变电所应按照"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自行拉路,使电压迅速恢复到临界电压以上。2.2.省调值班调度员按照第85条规定继续处理,使电压恢复到最低运行值以上。87.87.当发现电压低到威胁厂用电安全运行时,现场值班人员可按现场规程规定,将供厂用电机组(全部或部分)与系统解列。有关发电厂厂用电解列的规定应书面报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及省调,经批准后执行。1.1.当发电机或调相机严重过负荷时,如已达到规定的过负荷时间或强励动作已达1分钟(水冷机组为20秒),有关调度与现场值班人员,应在附近地区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以消除发电机或调相机严重过负荷。2.2. 当个别地区电压降低,使发电机、调相机严重过负荷时,有关发电厂或变电所值班人员,应与有关调度值班调度员联系,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降低有功,增加无功及限制部分负荷)来消除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负荷。  当降低有功引起系统频率降低时,应按"不正常频率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90条若用降代发电机、调相机的励磁电流来消除其过负荷时,应不得使发电机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90%。对处于系统受端发是厂的发电机过负荷,则不宜用降低有功增加无功的办法,来提高电压或消除发电机的过负荷。第九章倒闸操作管理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91条 系统内的倒闸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由省调直接进行操作和运行调度管理,只有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其倒闸操作指令和改变运行状态。同时,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正值班员、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接受,并应事先将有权接受调度指令值班人员的名单报省调。在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汇报和记录制度,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发令、受令双方应明确"发令时间"和"完成时间",以表示操作的始终。  省调委托有关地调(或发电厂)调度管辖或进行操作管理的设备,有关地调(或发电厂)在操作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属于配合操作的,应与配合的对方加强联系。属省调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各地调(或发电厂)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属地调调度管辖的110kv电网与省调管辖的电网需要进行合解环操作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未出现过的环路操作应事先进行计算,并报省调备案)。  第92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下达操作指令时,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时有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指令的下达,都采用书面方式,即预先发布操作任务票,然后才能正式发令操作。但在事故处理或紧急情况下或属单项综合操作时,可采用口头指令方式下达,此时发令、受令双方都应做好记录。  仅涉及一个单位而不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进行的操作,则可采用综合操作指令的形式。否则须采用逐项操作指令的形式。  第93条调度室内发电厂、变电所的模拟电气接线图(包括机炉等运行标志)应保持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若有变化,值班调度员应随时进行校正。  第94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进行系统倒闸操作前,应做到:1.1.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潮流、频率、电压、稳定、备用、短路容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次相位的正确性、雷季运行方式以及远动、通信等诸方面的影响。2.2.明确操作目的,核对现场实际情况,征求操作意见,必要时做好事故预想或提出运行上需要注意的事项。 3.3.预发操作任务票:正常操作,原则上应由上一值预发(预发前应有审核),预发时讲清操作目的和内容、预告操作的时间。临时决定的操作尽可能提前预发。每张操作任务票应以一次性连续操作完毕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分操作。凡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协同进行的操作或者后一项操作需要前一项操作完成之后再由系统运行方式变化情况决定的,应将操作任务票分别填写。预发、审核和执行操作任务票,均应与模拟屏及crt上电气接线图进行核对。  第95条省调对管辖范围内设备发布操作指令,如对上、下级调度管辖的系统有影响时,应在发布操作指令前通知有关调度、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  对省调和上、下级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必要时可以相互委托发布操作指令,但必须向有关调度、发电厂和变电所值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96条发电厂、变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操作任务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二次部分进行调整,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负责填写具体的操作票。其二次部分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1.1.压变二次负载的切换。2.2.所(厂)用变电源的切换。3.3.直流电源的切换。4.4.交流电源、电压回路和直流回路的切换。5.5. 根据一次接线调整二次跳闸回路(例如:倒母线母差保护跳闸回路的相应调整,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改接和连跳开关的调整等)。6.6.根据一次接线决定母差保护的运行方式(双母或固定连接,单母或非固定连接,代出线方式等)。7.7.开关停役,二次回路有工作需将流变短接退出。8.8.开关停役,根据现场规程决定开关失灵保护的停用。9.9.有综合重合闸的线路,其综合重闸与线路有关保护的连接方式(综合重合闸整定通知单上均有明确说明)。10.10.现场规程规定且与省调发布的操作任务票无抵触的其它内容。  若有超出上述范围的其它特殊要求,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该预先说明。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对其发布的操作任务票的正确性负责。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操作任务票要求填写操作票,并对填写的操作票中所列具体操作内容、顺序等正确性负责。97.97.在同一发电厂、变电所如遇上级调度、省调或地调值班调度员同时发布操作指令或正在执行一方的操作指令而另一方又发布指令时,省调应与各方协商,按重要性和迫切性决定先执行哪一方的操作指令。1.1.系统中的正常操作,应尽可避免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高峰负荷时;系统接线方式在变化中且不正常时;系统发生故障时;有关联络线输送功率超过暂态稳定限额时;该地区有重要用电时等。而应尽可能安排在系统低谷或潮流较小时进行(事故处理及改善系统运行状况的重要操作,应及时进行,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2.在事故时通讯中断,各地调度可根据本规程及现场规程的规定,代理省调发布事故处理指令。3.3.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许可电力线路或其它电气设备上开始检修工作和恢复送电时,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基本操作  第101条并列与解列操作:1.1.并列操作:正常情况的并列操作通常采用准同期并列方法。不允许采用非同期并列方法。采用准同期并列时,必须相序相同、频率相等、电压差尽量小。2.2.解列操作:应将解列点有功潮流调整到接近于零、无功潮流尽量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的频率、电压均可保持在允许范围之内。  第102条合环与解环操作:1.1.合环操作:必面相位相同,操作前应考虑合环点两侧的相角差和电压差,以确保合环时不因环路电流过大引起潮流的变化而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2.2.解环操作:先检查解环点的潮流,确保不因解环引起的潮流重新分布而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同时还要确保解环后系统各部分电压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103条开关操作:1.1.操作前应对开关进行外部检查。开关性能应良好,可以拉、合负荷电流,充电电流和在额定遮断容量以内的短路电流。2.2. 开关合闸前,应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应确认三相均应接通,自动装置已按规定放置。3.3.拉、合开关前,应考虑因开关机构失灵可能引起非全相运行造成系统中零序保护动作的可能性。正常操作必须采用三相联动操作。4.4.220kv开关进行操作中,若因机构失灵造成一相开关合上,其它二相开关在断开状态时,应立即拉开合上的一相开关,而不准合上在断开状态的二相开关;如造成一相开关断开,其它二相开关在合上状态时,应将断开状态的一相开关再合一次,若不成即拉开合上状态的二相开关。5.5.开关操作时,若远控失灵,现场规程允许进行近控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若现场规程允许进行近控分相操作的,除按现场规程执行外,还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为保证人身安全,现场规程允许开关可以近控分相操作或三相操作的,必须考虑即将带电的设备(线路、变压器、母线等)应属于无故障状态。6.6.开关使用自动重合闸装置时,应按现场规程规定考虑其遮断容量下降的因素。当开关切断故障电流的次数,按现场规程规定仅有一次时,若需继续运行,应停用该开关的自动重合闸装置。7.7.运行中的开关如有严重缺陷而不能跳闸时,应尽快隔离处理。  第104条闸刀操作:  1.允许用闸刀进行近控操作的范围是:1.1.在无接地告警指示时拉开或合上压变。2.2.在无雷击时拉开或合上避雷器。3.3.拉开或合上220kv及以下母线的充电电流。 4.4.拉开或合上开关旁路闸刀的旁路电流(但此时必须肯定开关确实在三相完全接通,且必须将环路中开关改为非自动),拉、合3/2开关结线方式的母线环流。5.5.在没有接地故障时,拉开或合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闸刀或消弧线圈。  上述设备如长期停用时,在未经试验前不得用闸刀进行充电。上述设备如发生异常运行时,不得用闸刀近控操作。2.2.超出104条1.范围的闸刀特殊操作(如:解、合环,拉、合空载主变压器或空载线路等)设备主管单位应事先经过计算、试验和批准,并对其安全性、可靠性负责。  第105条母线操作:1.1.向母线充电,应使用具有反映各种故障类型的速动保护的开关(母联、旁路或线路开关)进行。在母线充电前,应考虑若充电母线故障跳闸后,系统有否可能失稳,必要时可先降低有关线路的有功潮流。迫不得己需用闸刀向母线充电时,还必须先检查和确认母线绝缘正常。2.2.用变压器向220kv、110kv母线充电时,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3.3.向母线充电时,应注意防止出现铁磁谐振或因母线三相对地电容不平衡而产生的过电压。4.4.进行倒母线操作时,应注意:1.1.母联开关应改非自动。2.2.母差保护不得停用并应做好相应调整。3.3.各组母线上电源与负荷分布的合理性。 4.4.一次结线与压变二次负载是否对应。5.5.一次结线与保护二次交直流回路是否对应。6.6.双母线中停用一组母线,在倒母线后,应先拉开空出母线上压变次级开关,再拉开母联开关。(现场规程有要求者除外,但事先必须书面向省调办理备案手续。)  第106条线路操作:1.1.线路停电时,应注意:1.1.正确选择解列点或解环点,并应考虑减少系统电压波动、调整潮流、稳定要求等。2.2.应防止线路一端断开后,线路的充电功率引起发电机的自励磁。3.3.对馈电线路一般先拉开受端开关,再拉开送电端开关。送电顺序相反。(对220kv及以上长距离线路,则应考虑线路充电功率的影响)。  2.线路送电时,应该注意:1.1.选择充电端的原则,应避免由发电厂侧或系统振荡中心侧先送电。2.2.必须考虑充电功率可能引起的电压波动,或线路末端电压升高,可能造成并列困难和合环时的电压波动。3.3.充电开关必须具备完整的继电保护(应有手动加速),并保证有足够的灵敏度。4.4.必须考虑线路充电功率可能使发电机产生自励磁,必要时应调整电压和采取防止自励磁的措施。 5.5.为防止因送电到故障线路而引起失稳,必要时可先降低有关线路的有功功率。6.6.充电端必须有变压器中性点接地。7.7.对末端接有变压器的长线路进行送电时,应考虑末端电压升高对变压器的影响,必要时应经过计算。8.8.新设备投入或检修后相应可能变动的设备投入运行时,应进行核相工作。  第107条变压器操作:1.1.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是:结线组别相同、变比相同、短路电压相等。  注:在任何一台变压器不会过负荷的条件下,允许将短路电压不等的变压器并列运行,必要时应先进行计算。2.2.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选择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一侧送电。一般先从电源侧充电,后台上负荷侧开关。停电时,应先拉开负荷侧开关,后拉开电源侧开关。1.1.向变压器充电时,应注意:  (1)充电开关应有完备的继电保护,并保证有足够的灵敏度。同时应考虑励磁涌流对系统继电保护的影响。2.2.为防止充电变压器故障跳闸后系统失稳,必要时可先降低有关线路的有功功率。1.1.在大电流直接接地系统的该变压器各侧中性点接地闸刀应合上。2.2. 检查电源电压,使充电后变压器各侧电压不超过其相应分接头电压的5%。  4.在运行中的变压器,其中性点接地的数目和地点,应按继电保护的要求设置,但应考虑到:1.1.变压器本身的绝缘要求。2.2.在大电流直接接地系统中,电源侧(大型调相机以电源考虑)至少应有一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5.5.在运行中的双绕组或三绕组变压器,若属直接接地系统一侧开关断开,则该侧中性点接地闸刀应合上。1.1.运行中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闸刀如需倒换,则应先合上另一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闸刀,再拉开原来一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闸刀。2.2.110kv及以上的变压器处于热备用状态时(开关一经合上,变压器即可带电),其中性点接地闸刀应合上。3.3.新投产或大修后的变压器在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定相,有条件者应尽可能采取零起升压。对构成环路运行或需合、解环者应进行核相。  第108条零起升压操作:1.1.零起升压的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容量,对线路加压时应防止产生自励磁现象。适当降低发电机转速对防止自励磁的产生有一定的效果。2.2.对变压器进行零起升压的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容量,在升至额定电压时应能满足变压器的空载励磁电流。3.3.不允许用绑线式、镶嵌式转子的发电机进行零起升压。4.4.在中性点接地系统内,串联加压的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5.5. 零起升压的发电机的强行励磁、自动电压调整装置、线路的重合闸等均应停用。被升压的所有设备应有完备的继电保护。6.6.加压时母线的差动保护应停用(母差的电流互感器回路经过调整后亦可以不停用)。7.7.通过长距离220kv线路对变压器零起升压时,应先进行计算,以免超过设备允许电压或发生谐振过电压。第十章电网稳定运行的管理109.109.电网静态、暂态、动态稳定的计算准则,按部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华东电网稳定计算暂行规定》执行。1.1.省调根据部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华东电网稳定计算暂行规定》,计算、编制管辖范围内正常、检修方式下的稳定运行限额,每年定期颁发《江苏电网稳定运行规定》,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制定提高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对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等提出要求。2.2.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区网络存在的稳定问题由所管辖的地调负责进行稳定管理,定期进行稳定计算分析,制定必要的措施,并报省调审查备案(有关计算用的主网数据可由省调提供)。  为了确保全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对地区电网潮流输送限额、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稳定措施等提出要求,各地调应遵照实施。112.112. 省调值班调度员及有关发电厂、变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江苏电网稳定运行规定》有关规定,对发电机功率因数、发电厂母线电压和联络线潮流进行监控,联络线一般不得超出暂态稳定限额运行。如因特殊要求而需超暂态稳定限额送电时必须得到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的批准。如影响到主网的稳定运行时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同意。1.1.超暂态稳定限额(或按静态稳定限额)送电时,应注意:1.1.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发生稳定破坏时的处理办法。2.2.当时沿线地区无雷、无雨、无雾、无大风,并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情况。3.3.尽量提高送、受端运行电压。4.4.停用超暂态稳定限额运行线路的重合闸,停止有关电气设备的强送电和倒闸操作。5.5.超暂态稳定限额运行时,必须保持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禁止超静态稳定限额运行。114.114.为了防止电网电压崩溃:规定若干枢纽变电所母线的"最低运行电压"和"临界电压"值,以便进行监视。当该220kv母线电压下降到上述数值时,应按事故处理规程进行处理。1.1.220kv联络线至少需有一套全线速动保护投入运行。发电厂、变电所母线的母差保护均应经常投入运行。其中属地调(或发电厂)管辖的母差保护因故停用时,应遵照《江苏电网稳定运行规定》执行,其后备保护切除故障时间应满足稳定要求。2.2. 为了保持电网稳定运行,防止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线路的自动重合闸、按频率减负荷装置、振荡解列装置、发电机失磁保护及电力系统稳定控制装置等,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随意停用。系统稳定控制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由所属调度管辖部门负责整定,对主网有影响者应报上级调度机构同意或许可。装置所在主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定期校验,并列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考核范围。3.3.新建发、输变电工程投运前,省调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该设备投运后的电网稳定性进行计算校核,提出电网稳定运行限额和运行方式要求。4.4.省调应经常分析电网特点,考虑运行方式变化对电网运行的影响,检查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稳定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并在总结电网运行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措施。5.省调应根据电网装机容量、负荷水平、电气接线等变动情况,负责编制《江苏电网稳定运行规定》,并定期进行校核、计算和修订。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正。第十一章系统事故处理 第一节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120条省调值班调度员是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事故处理指挥者,应对事故处理的正确和迅速负责,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1.1.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2.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3.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供电。4.4.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121条在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凡涉及到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符合下列情况的操作,可以一面自行处理,一面作扼要报告,事后再作详细汇报:1.1.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威胁的设备停电。2.2.确知无来电的可能性,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3.3.整个发电厂或部分机组因故与系统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恢复与系统同期并列。4.4.线路开关由于误碰跳闸,立即恢复供电或检定同期并列(或合环)。5.5.其它在本规程或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以自行处理者。122.122.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1.1.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名称和编号、跳闸开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等。2.2.非事故单位,不应在事故当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影响事故处理。3.3. 事故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及记录制度,必须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指令与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发令与汇报工作应由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正值班员担任。4.4.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必要时可越级发布指令,但事后应尽速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5.5.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省调领导或调度科长。省调领导或调度科长接到报告应及时向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事故发生时的值班调度员事后应填写事故报告。省调领导或调度科长应及时组织讨论并总结事故处理的经验教训,采取必要的措施。6.6.在处理事故时除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迅速离开调度室,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到调度室协商解决处理事故中的有关问题,凡在调度室内的人员都要保持肃静。  第123条开关允许切除故障的次数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开关实际切除故障的次数,现场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保证正确。开关跳闸后,能否送电或需停用重合闸,现场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提出要求。  第二节线路事故处理  第124条220kv系统联络线、环网线路(包括双回线)事故跳闸时的处理原则:1.1.投单相重合闸的开关,单跳重合成功,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动作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2.2. 投单相重合闸的开关,重合闸未动作或单跳重合不成功而三相跳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规定和系统情况选择强送端强送一次,强送电应按第125第1.,2.考虑。强送成功对侧开关检定同期进行并列或合环。3.3.投单相重合闸的线路发生相间故障或者未投重合闸的线路故障三相跳闸,处理同第124条2.。  第125条联络线故障保护正确动作跳闸后,若因电网运行急需或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发令进行强送电(确认已有故障者除外),在强送电前应考虑:1.1.正确选择强送端,主要应考虑系统稳定不致遭到破坏,一般宜从距离故障点远的一端强送,避免在振荡中心和附近进行强送。强送前应认真检查系统主干线的输送功率,并采取措施使其不超过规定限额。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大型机组所在母线出线发生故障跳闸,一般不允许强送电。2.2.除上述考虑之外,还应参照第106条线路送电注意事项进行。126.126.馈供线路事故跳闸处理原则由地调负责制定,但对于接有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大型机组所在母线或稳定有规定等情况要求者,原则上不得强送。有特殊要求者,应在强送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待采取措施(如调整潮流等)后,省调值班调度员方可同意强送。1.1.有带电作业的线路故障跳闸后,送电规定如下:1.1.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未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仍按上述"线路事故处理"办法进行。2.2. 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要求停用重合闸故障后不得强送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同间后才能强送电。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在线路不论何种原因停电后,应迅速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说明能否进行强送电。3.3.线路带电作业要求停用线路开关的重合闸或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带临时性作业前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并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  第128条线路跳闸强送不成,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发电机进行零起升压试验,以判明线路是否有故障,零起升压时应考虑的问题详见第108条内容。  第129条线路故障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巡线指令时应说明:1.1.线路是否已经带电。2.2.若线路无电是否已做好安全措施。3.3.找到故障后是否可以不经联系立即开始处理。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告诉巡线单位,并尽可能根据故障录波器测量数据指出故障点,供巡线单位参考。  第130条110kv及以上线路(不论联络线或者馈供线)除有规定者外,不得二相运行。若发生二相运行时,应立即恢复三相运行,无法恢复全相运行时,应立即将该线路各侧拉开,其处理原则如下:1.1.因开关非全相接通而引直线路非全相运行时,应利用开关的远控操作装置立即恢复开关的全相运行,不允许用旁路开关代非全相开关。 2.2.远控操作装置失灵,允许开关可以近控分相和三相操作,应满足下列条件:1.1.现场规程允许。2.2.确认即将带电的设备(线路,变压器,母线等)应属于无故障状态。3.3.限于对设备(线路,变压器,母线等)进行空载状态下的操作。  3.倘若遇有开关采用远控和现场规程允许近控方法均拉不开时,应立即切断该非全相开关的对侧开关,使线路处于空载状态,然后将该非全相运行开关所在母线负荷移出或调度停电后,使该开关在无电压情况下拉开其两侧闸刀。  4.如确认线路非全相运行是线路断线(不接地)引起,应立即断开该线路各侧开关。  5.3/2结线的发电厂、变电所在结线正常方式下,若发生某一开关非全相运行,且保护未动作跳闸,值班人员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若无法联系时可以自行拉开非全相运行的开关,事后迅速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三节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故障和失电的处理  第131条母线事故的迹象是母线保护动作(如母差等)、开关跳闸及有故障引起的声、光、信号等。  当母线故障停电后,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对停电的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并把检查的结果迅速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按下述原则处理:1.1.不允许对故障母线不经检查即行强送电,以防事故扩大。 2.2.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点后应迅速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有条件时应考虑用外来电源对停电母线送电,联络线要防止非同期合闸。3.3.找到故障点但不能迅速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迅速对故障母线上的各元件检查,确认无故障后,冷倒至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联络线要防止非同期合闸。4.4.经过检查找不到故障点时,应用外来电源对故障母线进行试送电。发电厂母线故障如电源允许,可对母线进行零起升压,一般不允许发电厂用本厂电源对故障母线试送电。5.5.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用发电机对故障母线进行零起升压时,或用外来电源对故障母线试送电时,或用外来电源对已隔离故障点的母线先受电时,均需注意母差保护的运行方式,必要时应停用母差保护。6.6.3/2结线的母线发生故障,经检查找不到故障点或找到故障点并已隔离的,可以用本站电源试送电。试送开关必须完好,并有完备的继电保护,母差保护应有足够的灵敏度。  第132条发电厂、变电所母线失电是指母线本身无故障而失去电源,判别母线失电的依据是同时出现下列现象:1.1.该母线的电压表指示消失。2.2.该母线的各出线及变压器负荷消失(电流表、功率表指示为零)。3.3.该母线所供厂用或所用电失去。  第133条 对多电源变电所母线失电,在确定母线失电原因不是本变电所母线故障所引起时,为防止各电源突然来电引起非同期,现场值班人员应按下述要求自行处理:1.1.单母线应保留一电源开关,其它所有开关(包括主变和馈线开关)全部拉开。2.2.双母线应首先拉开母联开关,然后在每一组母线上只保留一个主电源开关,其它所有开关(包括主变和馈线开关)全部拉开。3.3.如停电母线上的电源开关中仅有一台开关可以并列操作的,则该开关一般不作为保留的主电源开关。4.4.变电所母线失电后,保留的主电源开关见附件二。  第134条发电厂母线失电后,应立即自行将可能来电的开关全部拉开。有条件时,利用本厂机组对母线零直升压,成功后将发电厂(或机组)恢复与系统同期并列,如果对停电母线进行试送,应尽可能用外来电源。  第四节系统解列事故处理  第135条系统解列后,事故处理原则如下:1.1.如解列开关两侧均有电压,并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现场值班人员无须等待值班调度员指令,可自行恢复同期并列。2.2.解列部分系统的频率和电压调整应遵照本规程中的规定执行。3.3.为了加强同期并列。可采取下列措施:1.1.先调整不合标准的系统频率,当无法调整时,再调整正常系统的频率。2.2.将频率较高的部分系统降低其频率,但不得低于49.5hz。 3.3.将频率较低的部分系统的负荷短时切换至频率较高的部分系统。4.4.将频率较高的部分系统的部分机组或整个发电厂与系统解列,然后再与频率较低的部分系统同期并列。5.5.在频率较低的部分系统中切除部分负荷。6.6.如有可能,可起动备用机组与频率较低部分系统同期并列。7.7.在系统事故情况下,允许经过长距离输电线的二个系统电压相差20%、频率相差0.5hz进行同期并列。  第五节发电机(调相机)事故处理136.136.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或定子回路一相接地,或发电机跳闸及其它异常情况等,均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1.1.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高力率运行,由于某种原因系统受到干扰而引起失步时,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出力,增强励磁,以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在仍不能恢复同步运行时,可将发电机解列后,重新并入电网。2.2.发电机失去励磁时的处理:  1.经过试验证明允许无励磁运行,且不会使系统失去稳定者,在系统电压允许的条件下,可不急于立即停机而应迅速恢复励磁,一般允许无励磁运行30分钟,其允许出力由试验决定。  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失磁后应立即将失磁的发电机解列。  第139条调相机事故处理,参照发电机事故处理要求并按现场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六节 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  第140条变压器开关跳闸时,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变压器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处理:1.1.重瓦斯和差动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强送。2.2.重瓦斯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如不是保护误动,在检查外部无明显故障,经过瓦斯气体检查(必要时还要测量直流电阻和色谱分析)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后,经设备主管局、厂总工程师同意,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者,应先进行零起升压(注:对110/220kv高压线圈在线圈中间进线的变压器,重瓦斯保护动作后,如找不到确切原因,则至少应测量直流电阻,有疑问的再进行色谱分析等补充试验,证明确无问题才可进行试送)。3.3.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进行外部检查无异常时,可以试送一次。4.4.变压器过负荷及其它异常情况,按现场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第141条电压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可能发展成故障时,处理原则如下:1.1.不得用近控的方法操作该电压互感器高压侧闸刀。2.2.不得将该电压互感器的次级与正常运行的电压互感器次级进行并列。3.3.不得将该电压互感器所在母线保护停用或将母差保护改为非固定连结方式(或单母方式)。4.4. 该电压互感器高压侧闸刀可以远控操作时,可用高压侧闸刀进行隔离。5.5.无法采用高压侧闸刀进行隔离时,可用开关切断该电压互感器所在母线的电源,然后再隔离故障的电压互感器。6.6.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电压互感器揩振时,应立即破坏谐振条件,并在现场规程中明确。  第七节系统联络元件超限额和系统振荡事故的处理142.142.当系统联络元件输送潮流超过暂态稳定、静(热)稳定限额时,应迅速降至限额以内,处理原则如下:1.1.增加受端发电厂出力,并提高电压水平。2.2.降低送端发电厂出力(必要时可切除部分发电机组),并提高电压水平。3.3.调整系统运行方式(包括改变系统接线等),转移过负荷元件的潮流。4.4.在该联络元件受端进行限电或拉电。  第143条系统振荡时的一般现象为:1.1.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周期性地剧烈摆动;发电机、调相机和变压器在表计摆动的同时发出有节奏的嗡鸣声。2.2.失去同步的发电厂与系统间的联络线的输送功率表、电流表将大幅度往复摆动。3.3. 振荡中心电压周期性地降至接近于零,且其附近的电压摆动最大,随着离振荡中心距离的增加,电压波动逐渐减小。白炽照明灯随电压波动有不同程度的明暗现象。4.4.送端部分系统的频度升高,受端部分系统的频度降低,并略有摆动。  第144条系统振荡产生的主要原因:1.1.系统发生严重故障,引起稳定破坏。2.2.故障时开关或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无自动调节装置或装置失灵。3.3.电源间非同期合闸未能拖入同步。4.4.大机组失磁,再同步失效。5.5.失去大电源。6.6.多重故障。7.7.其它原因。  第145条系统稳定破坏时的处理原则:1.1.利用人工方法进行再同步:1.1.各发电厂或有调相机的变电所,应提高无功出力,尽可能使电压提高到允许最大值。2.2.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使频率下降,直至振荡消失或频率降至49.8hz为止。  (3)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包括使用事故过荷和紧急拉路)使频率提高,直到49.8hz以上。  2.系统发生振荡时,任何发电机、调相机都不得无故从系统中解列,在频率或电压严重下降威胁到厂用电的安全时,可按各厂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低频、低压保厂用电的办法处理。  3.若由于发电机失磁而引起系统振荡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失磁的机组解列。  4.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或手动解列事先设置的解列点:  (1)非同步运行时,通过发电机、调相机等的振荡电流超出允许范围,可能致使重要设备损坏。  (2)主要变电所的电压波动低于额定值75%可能引起大量用电负荷。  (3)采取人工再同步(包括有自动调节措施),在3�4分钟之内未能恢复同步运行。  第八节通信中断时系统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  第146条省调与其直接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所之间的调度电话、市内电话、长途电话都因故无法取得联系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通过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转达调度业务。  有关厂(所)也应主动与所在地区地调联系,并接受其转达的调度业务。同时应设法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尽快恢复通信联系。  第147条 与外界调信中断的发电厂、变电所,应设法用交通工具尽快与有关地调取得联系,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调频任务的发电厂,仍负责调频工作,其它各发电厂均应按本规程中有关规定协助调频。各发电厂或有调相机的变电所还应按规定的电压曲线进行调整电压。  2.发电厂仍按原来的发电曲线发电,但可参照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关设备的限额以及系统频率和地区电压水平等作适当的变动,然而不得无故将机组停用。  3.所属地区内发电厂及变电所的一次接线、以及主要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保持不变,尽最大努力维持主系统的完整,不得随意与系统解列。  4.省调已经批准的检修、试验等工作,如当夜工作、且情况较严重而非修不可的,可允许开工,但必须按时竣工。其它已批准而未进行的都不得开工检修。对于复役的设备在完工后可保持备用状态,只有在不影响主系统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配合及系统潮流不超过规定限额的情况下,才可以投入运行。  5.省调预发的所有操作任务票均不得自行操作,如操作任务票已经以令而正在操作者,则可将该操作任务票执行完毕。  第148条在系统发生事故的同时,各地调、发电厂及变电所与省调的通信中断,则各单位值班运行人员应根据本规程中"系统频率调整"和"系统电压调整"、"系统事故处理"和"通信中断时系统的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部分的有关条文规定自行处理。149.149. 通信中断时,若系统发生事故,现场值班人员进行处理的规定:  1.线路故障按下列原则处理:  (1)馈电线路跳闸,重合闸未动或重合不成,立即强送一次,强送不成开关转冷备用(单机容量为220mw及以上机组的母线,其出线不得强送)。  (2)220kv系统联络线、环网线路(包括双回线)故障三相跳闸后,当线路侧有电,可立即检定同期并列或合环,若线路侧无电,应等待来是,现场值班人员不得自行向线路强送电。  (3)没有同期装置的联络开关跳闸,虽然开关两侧有电,现场值班人员也不得自行合闸。  2.发电厂、变电所内某些元件(如发电机组、变压器等)故障处理与其它单位无配合操作时,可参照本规程有关条文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自行处理。  3.母线故障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不允许对故障母线不经检查即行强送电,以防事故扩大。  (2)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故障点已经隔离,并确认停电母线无问题后,方可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  (3)找到故障点不能迅速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迅速对故障母线上的各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无故障后,冷倒至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与系统联络线要经同期并列或合环)。  (4)经过检查找不到故障点时,应继续查找,不得擅自恢复送电。  (5)母线故障恢复送电或一组母线上元件倒向另一组母线供电时,现场值班人员应避免非同期合闸,同时要考虑输变电元件(线路、变压器)的潮流及电压水平等情况。  4.母线失电:   (1)双母线运行,一组母线失电。失电母线上馈供负荷的开关可冷倒至运行母线上供电,但应考虑输变电元件(线路、变压器)的潮流及电压水平等情况。失电母线上应保留一电源开关(见附件二),其它所有开关全部拉开。2.2.单母线失电或双母线均失电,可按通讯正常时第133条规定的办法处理。第十二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第150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保护装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可能引起事故或使事故扩大及损坏电气设备,造成整个电力系统崩溃瓦解。因此,各局、厂应认真执行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和《3�110kv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以保证所辖范围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及整定值的正确性。  第151条 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及其要求:  1.省调整定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相适应。  2.发电厂、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发电机、调相机等元件保护装置,由主管设备的厂(局)负责整定。厂(局)内220kv变压器的220/110kv侧后备保护由厂(局)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自行负责整定并将整定结果报省调备案。  3.不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原则上仍按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整定,同时应做到:  (1)地调与地调之间交界处的整定限额由双方协商书面确定(必要时由省调协调),共同遵守。相互提供必要的图纸、电气设备参数等技术资料。整定限额的编制需适应电网情况变化而随时修正。  (2)整定限额单应包括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主变或线路相间、接地保护时间、数值限额、主变的接地保护跳闸方式系统等值短路阻抗等。  (3)保护装置需要更改原理接线时,应事先由保护装置的设备主管部门向整定部门提供保护原理图,并得到整定部门认可才能进行。  4.地区110kv主要中性点接地方式原则上由地调确定,并符合大电流接地系统条件,任何一点故障其。  5.地调、发电厂应每年编制或修订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运行整定方案及其说明,并向调度、运行方式人员和生技安全专责人员讲解清楚,经所在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6.地调、发电厂保护装置运行整定方案及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整定原则及说明。  (2)电网正常运行方式:  ①整定计算范围。  ②电网母线接线说明。  ③电网运行方式说明。  ④电网运行小方式。  ⑤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安排的原则及其分布。  ⑥整定计算的问题及其对策。  ⑦ 特别对防止电网稳定破坏、地区大面积停电、全厂停电或保证重点用户用电等的特殊原则及其对策,必要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妥善解决。  (3)检修方式(含特殊运行方式)对继电保护运行要求及其对策。  (4)保护装置(母线保护,线路保护,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低频、低压解列,故障录波器等)电流互感器变比配置图。  (5)保护装置整定配置图。  7.电网低频减载方案及其他安全自动装置,按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计算整定。但地区整定方案应报省调备案。  8.华东电网220kv及以上网络各区间分界点的保护装置整定限额由华东网调确定。省调与发电厂或地区网分界点的保护装置整定限额由省调确定。分界点上的整定限额和等值阻抗应以书面明确,共同遵守。  9.220kv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由省调规定。地区110kv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报省调备案;对220kv主网接地方式有影响者,由省调与地调协商明确。  10.保护装置需要更新或更改接线时,应事先由保护装置的设备主管部门向整定部门提供保护原理图或原理结线修改图三份,整定部门审签后留存一份,一份退回,一份转给调度管的运行人员(地调调度员或发电厂值长)。如保护装置的主管部门和整定部门属地调与发电厂或地调与地调之间关系的也照此办理。  第152条 省调应定期编制或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运行整定规程及其说明、整定值通知单、整定配置、运行说明和调度运行规定,如接线方式有特殊变化(包括改进或新建工程引起),应随时进行修正或更换。保护装置专职人员还应调度、运行方式人员讲解清楚。主系统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及其说明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153条系统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及其说明应根据下列资料编制:  1.电网正常的和实际可能出现的检修运行方式。  2.电网最大有功、无功潮流、母线最高、最低运行电压。  3.电力系统稳定要求所决定的故障切除时间,重合闸使用方式和最佳重合时间,以及设置解列点,备用电源自投等。  4.最大、最小等值短路容量,开机方式。  5.被保护电力设备基本性能及有关参数。  6.其他必要的运行资料。  第154条 省调调度室内应备有下列资料:  1.整定范围内保护装置的运行整定规程及其说明(附配置图)。  2.高频母差保护停用方式运行说明。  3.整定范围内保护装置的调度运行规定。  4.整定范围内保护装置的原理结线图。  5.整定范围内保护装置的整定通知单。  6.有关开关允许的最大负荷潮流监视曲线。  7.各分界开关的保护装置定值限额表。  8.保护装置临时变动记录簿。  9.其他规定和必要的资料。  第155条发电厂、变电所控制室内应有下列资料:  1.保护装置整定通知单。  2.保护装置原理结线图。  3.保护装置现场操作管理规定。  4.保护装置工作记录簿(包括整定值临时更改、接线更改、缺陷消除等记录)。  5.其它规定和必要的资料。  第15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调度室内保护装置的有关资料进行调度运行和操作。运行中出现特殊运行方式或超出上述资料范围时与保护装置专责人员联系,商定处理办法,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157条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保护装置运行和操作管理的规定:  1.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装置其状态的改变(停用、启用、更改定值等),必须事先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装置,其整定限额超出预先给定范围的,必须得到省调继电保护科的认可。  2.省调整定范围内的保护装置,其定值重新整定或更新保护装置,在投运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整定通知单与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核对无误,并在整定通知单上签写投运、核对日期和双方姓名。  3.一次设备属省调调度管辖,二次保护装置亦属省调整定者,原则上由省调负责操作管理。但母联、分段断路器非全相运行保护、主变断路器非全相运行保护、母联充电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装置由现场运行规程中制定管理办法并明确现场运行人员负责管理。  一次设备属省调调度管辖,二次保护装置不属省调整定者,由设备主管单位(即整定单位)负责运行操作管理。  4.二次保护装置和所接跳的开关,可能出现两者不是由一个单位调度管辖时,则:  (1)所接跳开关的调度管辖单位(省调、地调或发电厂)根据该开关的运行方式变化,向二次保护整定单位(省调、地调或发电厂)提出要求,由二次保护整定单位负责其整定保护的运行操作管理。  (2)若二次保护装置本身影响了所接跳的开关时,由整定单位(省调、地调或发电厂)向该开关的调度管辖单位说明并取得其许可后,由二次保护整定单位(省调、地调或发电厂)负责整定保护的运行操作管理。  5.二次保护装置工作需要停用一次设备时,省调在一次设备停役后,对二次保护装置不另行发令操作,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开工令后可许可停用工作。但工作结束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开工令后可许可停用工作。但工作结束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启用(该保护装置的定值和使用方式必须和停用前完全一致),若涉及影响运行设备安全(如:停役设备保护装置连跳运行设备的其它保护装置)时,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向停役设备保护装置的整定单位提出要求,整定单位按照第157条4.② 有关内容联系处理。  6.各发电厂、供电局继电保护部门应根据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要求,为现场运行人员提供与一次运行方式相适应的保护装置现场运行操作管理规程(保护装置的运行说明或运行注意事项)。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操作任务,按现场规程中的规定对保护装置的二次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158条当保护装置发生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清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告局、厂总工程师通知保护装置人员及时前往现场处理。  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主管局、厂的保护装置人员应尽快进行检查,查明原因,事故检查项目要与省调继电保护部门商定,必要时由整定单位指定补充检验项目。  第159条省调整定范围内新的或更改结线后的保护装置,在投入运行前,由保护装置所在的局、厂继电保护机构将保护原理图或原理结线修改图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调。省调继电保护科审签后留一份存档、一份转给调度科、一份退回给报送单位。  第160条省调整定范围的保护整定通知单分发如下:  1.省调调度科一份  2.现场调试单位(基层继电保护班)四份  经调试人员调试并签字后,其中:  一份送交控制室运行值班人员。  一份退回省调继电保护科。  一份存基层继电保护班。  一份存继电保护整定专责人。  第161条 在主网上进行试运行的保护装置或采用较大的技术改进以及新型装置,应由试验部门负责调试,现场运行单位维护管理,并报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批准。  第162条基建单位或运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省调提供有关参数:  1.110kv及以上线路参数实测值。  2.220kv及以上有关变压器参数需包括正序、零序阻抗以及主变中性点绝缘等级,其正序、零序阻抗应为试验数据(包括制造厂试验单上数据等)。  3.新设备实际参数未测前,应在三个月前向省调提供书面的设计或计算数据,经省调确定运行方式后一个月内下达调试定值。当省调收到实测参数后,再根据实测参数进行修正,下达正式整定通知单。  第163条保护装置应以被保护设备(如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等)为单位进行设备定级,故障录波器应按套进行定级。  新保护装置应在第一次定期校验后开始定级。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在每次定期校验后,根据发现和消除缺陷的情况重新定级。第十三章电力系统通信管理 第一节通信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164条 电力系统通信是我省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生产指挥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的一部分。为加强通信专业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更好地为电力生产、管理服务,保障电力调度、企业管理、系统自动化等信息的可靠传输,现依据1994年部分颁《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及微波、载波、光纤、交换等专业的运行管理规程编制本章节。省内有关的通信规划、设计、基建、生产检修和运行部门均应遵照执行。165.165.通信机构  1.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各级电力调度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通信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省调和各地调以及通信业务种类较多的电厂应设置通信调度机构或专责,县调应设置通信班。  3.省、地两级调度部门应有一名熟悉通信业务的领导主管通信工作。各级通信机构都按照管辖通信设置的种类设置若干专责技术管理人员。  4.各发电厂应按照管理通信的设备,建立相适应的通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通信业务种类较多的大型和特大型电厂应设通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厂通信工作。  第166条 职责范围  1.省调通信部门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条例,制定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专业规程、规范和规定。  (2)制定本省系统通信发展规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110kv及以上范围内的载波频率管理。  (4)负责管辖范围内通信电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办理所辖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设备报废的申报。  (5)组织专业培训、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推广先进技术。6.6.组织有关通信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和技术改进措施。2.2.地调和发电厂通信机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条例,制定管辖范围内的通信设备的专业规程、规范和规定。  (2)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通信发展规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所辖范围内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通信电路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电路和设备故障,保持电路畅通和安全运行。  (4)严格按照上级通信部门的要求做好通信电路的开通、转接,电路的投入、退出等工作。  (5)定期上报运行分析及统计报表。  (6)地调通信机构负责35kv以下范围的载波频率管理。  第167条通信专业人员的管理等问题,应按照部颁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94)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168条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由多种传输手段、交换设备、终端设备组成的,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协同配合的特点。为保证整个通信网的畅通,必须贯彻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密切协作、主动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169条各级通信部门必须加强对通信网及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管理,时刻保持通信电路的畅通,并符合技术质量指标。  各级通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合理划分通信专业部门的运行管理范围,明确专业界面,确保电路畅通。  第170条各级通信调度机构是通信网运行管理的指挥中心,各级通信部门和通信专业均应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通信调度指令,确保电路畅通。  省调通信调度在我省电力通信系统运行中行施调度、指挥、管理职能,省内各级通信调度和通信站均应接受其业务领导(暂未成立通调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通调业务工作)。  省调通信调度在事故紧急处理时,有权直接指挥到各基层通信站,各通信站值班员必须服从省调通信调度值班员的通信调度指令。  第171条同级站(厂、站、局)之间通信电路发生故障又与省调通信调度失去联时,发端站有责任配合收端站的业务协调。电路恢复后,应立即向省调通信调度报告故障原因和处理经过。  第172条凡跨地区主干通信电路以及省调直调电厂与供电局间的电路协调工作,由省调负责。凡地区境内自建的通信电路的协调工作,由各地调通信部门负责。173.173. 凡涉及通信电路的开通、新增话路、方式变更或新上工程、设备检修等均应产行工作申请制度。如因时间紧、任务急,需临时检修、调整电路者,可先由电话方式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但事后必须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174条电路故障时省调通信调度处理原则:先干线、后支线;先调度生产是话、后行政和一般电路;先抢通、后调整。30分钟内不能抢通的电路应采取应急措施。迂回转接有困难时,应向用户说明情况。  临时故障需停、复役电路,应由故障站值班人员及时向省调通信调度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设备和人身安全者除外)。事后需补办有关故障情况、分析处理的书面报告。  第175条有关通信电路的停、复役计划,应由通信主管部门提前3天向省调通信调度提出申请(将书面申请用传真及时传出),经批复同间后方可实施。凡在影响省调调度、自动化等重要信息传递的通信电路上工作,均应按规定向省调通信调度提出申请,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76条未经管辖电路的通信调度同意,任何通信部门(站)不得擅自关停或无故中断运行电路;不得擅自改变电路运行方式、用户分配方案;不得擅自增开、占用或去除有关使用电路路由。  第177条各有关通信部门(站)负责本部门(站)的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加强对通信电路的检查、巡视,及时消除电路和设备故障,保证所辖电路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持电路畅通。  第178条 有关通信运行部门(站)应备有下列运行资料:  1.各种通信方式的系统网络图。  2.各种通信电路示意图。  3.系统运行电路使用清册、接线登记表等。  4.所辖通信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基础技术资料。  5.通信电路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有关资料。  6.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缺陷登记册。  7.值班运行日志。  第三节通信电路的分配管理  第179条省调负责属省电路(包括跨网、省[市]和到部、省[市]局、直属直调厂站、重要通信枢纽站等)以及省网干线通信电路的计划安排和统一调配。地区间电路由省调负责协调安排。180.180.省属或市属电路需要跨市迂回转接时,相关地调必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提供方便,以保证全网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的正常进行。省调电路转地调的电路部分由相关地调负责安排,并报省调通信调度备案。1.1.需要新开通省属通信电路的用户必须在两周前向省调通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其信号输入/输出口的电平、阻抗、速率、码型、误码率等技术数据,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节通信电路的维护和检修管理182.182.通信电路、设备的维护,应坚持以预防为主,根据运行状况进行检修,按计划检查测试,把技术维护管理的重点放在日常维护工作中。1.1. 各通信部门(站)负责所管辖的通信电路和年度维护检修计划的编辑,并报省调核批后实施。计划检修、维护的时间应错开电网用电高峰,尽力减少影响范围。2.2.各级通信部门(站)应根据相关运行规程的要求,制定电路的测试项目、范围,根据电路维护、检修计划及本部门运行情况,编制月维护检修计划。维护检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认真执行。维护、检修计划执行后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对设备运行情况作出评价。3.3.通信电路的测试、检修时,按收端指挥、发端配合、分端负责、迅速准确、逐段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五节通信系统的频率管理186.186.为了合理利用频率资源,避免通道间的相互干扰,电力线载波、微波、特高频以及其它无线通信,都必须对频率实施管理。187.187.全省电力系统内微波、特高频和其它无线电通信频率由省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1.1.省内110kv及以上电力线载波频率的管理与核配由省调负责(徐州地区110kv电力线载波频率的核配由徐调负责,报省调备案)。各市供电局35kv及以下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由所属地调负责。跨地区线路频率的管理由省调组织协调。2.电力线载波、微波、特高频以及其它无线电通信设备,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擅自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第十四章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第一节 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原则  第190条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是现代化大电网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稳定、准确、可靠地运行。它主要包括:  1.安装在各厂、站的远方终端设备(以下简称rtu)及其配套的各类电气量变送器,调制解调器,显示、打印设备,人机对话设备,遥控、遥调执行盘,遥信输出装置及专用电源设备等。  2.安装在各调度端的电网实时信息采集、处理硬、软件设备及其相的显示、打印、绘图、人机对话、接口设备,模拟屏遥信、遥测显示设备及专用电源设备等。  第191条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其运行率和准确度,及时反映电网中各种实时参数和工况,实现对电网预测、分析,并为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供决策依据。为此必须实现以下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自动化系统的功能,为电力系统调度提供实时、准确、可靠的信息。  2.根据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合理安排电气量变送器的校核、远动和计算机系统和检修、维护与管理,使整个系统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3.3.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技术和改造和开发。1.1.使系统内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达到上级颁发的实用化标准。2.2. 根据新设备投运情况,及时调整和扩充自动化系统功能,并定期编制和修订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  第192条我省调度自动化系统及其采集的实时信息,分三级管理,即:省调、地调和县调。各级信息分层采集的原则、传输规约等,由省调统一管理。  第二节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193条省调是负责我省电网调度自动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省电网调度自动化工作实行从建设到运行和从信息采集到显示分析的两个全过程管理。  第194条省调自动化专业的主要职责是:1.1.依据省级电网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行管理办法或细则,对全省自动化专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对此进行考核。2.2.对各地调、大中型发电厂、直接接收信息的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远动、自动化设备,进行规约、运行、信息管理监督。3.3.参与agc及其它有关遥控、遥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4.4.对各市局间或市局与电厂间的调度自动化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5.5.参与审查地调和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规划,审查并批准地调、发电厂、有关变电所自动化设备的试运行与正式投运,组织有关实用化的验收工作。6.6.对全省及地调自动化远景规划和发展提出意见,并参与审查工作。参加全省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7.7. 负责省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技术交流,编制并下达年度调度自动化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  第195条各地调是市局负责调度自动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地调应设专门的自动化工作机构和专责人员,负责地区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自动化工作。各电厂应在电气车间或通信分场内设专业班组和专责人员,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系统方面的工作。  第三节实时信息的分层原则及其管理  第196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装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有关信息直接送省调接收和管理,其他发、供电必需的信息则应向有关地调发送。电厂内所有远动设备由该电厂负责运行维护和检修。  第197条500kv变电所及重要220kv枢纽变电所的信息由省调直接采集,其它220kv变电所信息由地调scada系统转发省调。变电所内的远动设备由所属局负责运行、维护和检修。  第198条地调应按照要求转发省调所需的信息。  第199条省调需要采集的遥测信息主要包括:500kv、220kv的线路(含旁路)、主变压器高、中压侧的有功和无功功率及有功电度量,自耦变压器公共线圈电流,各发电厂的总有功和无功功率。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机组的有功和无功功率。500kv、220kv、110kv母线电压等。200.200.省调需要采集的遥信信息主要包括:500kv、220kv线路、主变的开关、闸刀(包括必要的接地闸刀和主要中性点接地闸刀)的状态信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信号,厂站事故总信号,35kv电抗器开关状态信号,100mw及以上发电机出口开关状态信号等。1.1. 地调遥测量主要采集220kv及以下的线路、主变压器的有功和无功功率及部分电流,母线电压和必需的有功电度量等。遥信信息包括与上述遥测量对应的开关信息等。2.2.县调主要采集110kv及以下有关信息。3.3.考核各地区用电负荷,以省调用电总加为准,各地调用电总加只作为地区监控负荷的手段。4.4.遥控、遥调对象,按调度管辖范围来划分。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在投入遥控、遥调功能前,必须向主管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投入,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调度备案。  第四节新设备投运要求205.205.新投运的自动化设备必须要有齐全的硬件图纸资料,各项功能指标调试合格。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要按图施工,并符合工艺要求。1.1.新设备投运时,运行现场要有下述资料和仪器工具:1.1.值班记录表(包括运行记录簿、故障记录簿、设备台帐卡等)。2.2.硬件原理图(包括系统接线图、设备安装接线图、分板布线图)。3.3.各种布线图(包括系统接线图、设备安装接线图、分板布线图等)。4.4.信息及电源的输入、输出布线和端子连接图。5.5.日常操作顺序和事故情况下紧急操作步骤。6.6.供运行维护人员使用的应用软件维护方法说明。7.7.上级颁发的管理规程及条例。8.8.现场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9.9.有关仪器、仪表的说明书、图纸和元件材料的图纸资料。10.10.必要的维护仪器、仪表、工具和备品备件。11.11.对新投产的发电厂必须配备符合精度要求的变送器校验装置,各主管局也应配备符合精度要求的变送器检验装置。各局、长均应配备专责校表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207条在新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安全和性能测试(应事先制订实施方案),试运行半年至一年后,经申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节设备的运行管理208.208.运行人员应掌握设备的硬、软件原理,能够对设备进行独立的检查、测试和维修。1.1.运行现场必须整洁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条件。2.2.电气量变送器整定值的设定和修改,由有关调度部门统一管理。3.3.省、地调调度自动化系统,在正式交付运行后,要有人24小时值班,保持与上级调度部门的联系。在发生事故或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和抢修,并迅速向上级调度部门汇报。只有在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才可切断运行设备电源。4.4.调度自动化系统(含远动设备)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运行制度,做好运行记录,服从上级调度部门的业务领导,迅速、准确地接受和执行有关工作指令,遵守各项规定,履行交接班手续,按规定项目进行交接。5.5. 调度自动化系统(含远动设备)检修,应按规定提前输申请手续,由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在执行前应得到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的同意并通知值班调度员。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向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汇报并立即复役、核对实时信息,同时通知值班调度员。第十五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的调度管理第214条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调频调峰的重要措施之一,凡参加agc运行的各发电厂都必须保证正常投入运行。除紧急情况外,未经省调调度许可不得擅自退出运行。  第215条遇有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运行人员可先将agc控制由遥调方式切换至当地控制方式。1.1.电厂ccs或机组不正常。2.2.系统事故危及机组安全。3.3.调度请求信号或4-20ma遥调信号消失,而未自动切换到当地控制方式时,应及时手动切换到当地控制方式。  第216条agc装置运行方式我省为:一部分机组参加联络线偏差控制(tbc)自动调节。另一部分参加辅助调节,当区域控制误差(agc)超过一定范围时才参与调节。再一部分按给定负荷曲线运行,一般指装有hgt调动装置的机组(在遥调方式时也可参与辅助调节)。运行方式由省调值班调度员确定,在ems上进行操作。217.217. 凡参加江苏电网agc的机组,投入agc前必须经过由省调组织发电厂参加的现场系统调试合格。当agc系统投入运行时,省调端计算机系统必须双机、双通道运行,电厂机炉协调控制系统(ccs)在协调方式运行。江苏电网各发电厂agc实施方案由省编写,报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1.各发电厂agc装置仅控制机组的有功功率,机组的无功功率应按电压曲线或值班调度员指令进行手动调节。2.2.省调端agc装置的系统频率采样取自省调当地频率。当发生系统振荡或解列等系统事故时,各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在符合第215条时可先将agc改为当地控制方式,然后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3.3.当参加agc的机组发生异常情况或agc功能不政党运行时,由电厂运行人员将机组切至"当地控制"方式,并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然后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异常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恢复agc运行。4.4.参加agc系统运行的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机组实际情况编写agc现场运行规程交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同时报送省调备案。5.5.各发电厂与agc有关的设备或系统停役检修,应向省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附件一江苏省电力系统主要设备名称及调度操作术语表1.1. 主要设备名称表                  2.2.调度术语表                       注1:电气设备的状态分四种:1.1.设备的"运行状态":是指设备的闸刀及开关都在合上位置,将电源至受电端间的电路接通(包括辅助设备如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等)。2.2.设备的"热备用状态":是指设备只靠开关断开而闸刀仍在合上位置。3.3.设备的"冷备用状态":是指设备开关及闸刀(如结线方式中有的话)都在断开位置。1.1."开关冷备用"时,接在开关上的电压互感器高低压熔丝一律取下,高压闸刀拉开。2.2."线路冷备用"时,接在线路上的电压互感器高低压熔丝一律取下,其高压闸刀拉开。3.3. "母线冷备用"时,该母线上电压互感器高低熔丝不取下,高压闸刀不拉开。4.4.电压互感器与避雷器当其与闸刀隔离后,无高压闸刀的电压互感器当低压熔丝取下后,即处于"冷备用"状态。4.4."检修状态"的设备:是指设备的所有开关、闸刀均断开,挂好保护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时(并挂好工作牌,装好临进遮栏时),即作为"检修状态"。根据不同的设备又分为"开关检修"与"线路检修"等。1.1."开关检修"是指开关与二侧闸刀拉开,开关与线路闸刀(或变压器闸刀)间有压变者,则该压变的闸刀需拉开(或高低压熔丝取下),开关操作回路熔丝取下,在开关二侧挂上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母差流变回路应拆开并短路接地。2.2."线路检修",是指线路的开关、线路及母线闸刀拉开,如有线路压变者,应将其闸刀拉开或高低压熔丝取下,并在线路出线端挂好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3.3."主变检修",即在变压器各侧挂上接地线(或接地闸刀)。并断开变压器冷却器电源。4.4."母线检修":是指该母线从冷备用转为检修包括母线压变改为冷备用或检修状态,在冷备用母线上挂好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  "xx母线从检修转为冷备用"是拆除该母线接地线(或拉开接地闸刀)包括母线压变改运行状态。1.1.对不符合上述四种状态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应另行提出要求和发布操作指令。3.3. 操作术语表                    注2:典型操作任务和操作步骤举例:1.1.典型操作任务:1.1.改变设备运行状态:即设备从一种运行状态转入另一种运行状态。  例(1)将×主变由运行转为热备用(包括主变各侧开关)。  例(2)将××#×××开关由运行转为冷备用(指线路或主变等一侧开关)。2.2.设备的倒换母线:即设备从一条母线倒换至另一条母线(母线未装母差保护)。  倒(1)将×主变#×××开关由×××kv×母线调至×母线运行。  例(2)将××#×××开关由×××kv×母线调至×母线运行(指线路)。2.2. 将设备自一种运行状态转入另一种运行状态的典型操作:                       说明:(1)设备转入"检修状态"时挂上工作牌,装设临时遮栏,加保安锁、闭锁装置等安全措施虽未载明在表内,但仍须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设备复役时同。2.2.上述操作所指闸刀,均属"隔离开关"。     附件二  变电所220kv母线失电后保留电源开关的规定  表                 注1:选择电源开关的原则:1.1.应尽量避免由主力发电厂侧强送。2.2.应考虑恢复送电时有同期并列的可能性。3.3.仅做保留电源用,不做强送端。2.2. 如母线失电是由于保留电源开关拒动引起,则该开关拉开后不再合上(即不做保留电源开关用)。  附件三  调度值班制度1.1.调度员守则1.1.调度员在正式担任值班工作之前,必须按照部颁《电业生产人人员培训制度》进行培训考试,由调度所所长审查,正值应由省局局长或总工批准。2.2.值班时间必须严格执行省调调度规程和其它安全运行规程,严肃认真,全神贯注,集中精力地考虑系统运行情况,并做好事故预想,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3.值班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找人代班,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经调度科长或值班调度值班长同意。4.4.调度员脱离值班工作岗位一月以上,在重新值班之前,应经过适当的跟班熟悉系统,由调度科长批准,方能进行值班。5.5.调度室内应保持肃静、整洁、清洁、不得闲谈、不得会客、不得做与调度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6.6.调度室内的各种文件资料要注意爱护和保管,阅后放回原处,未经值班调度值班长允许不得拿出室外或转借他人。7.7.调度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生产数据和各系统生产情况等。8.8. 调度员应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安全活动以及反事故演习活动等,不断提高自己政策水平和调度业务水平。2.2.调度员岗位责任制1.1.实习调度员的岗位责任:1.1.协助副值(或正值)正确执行日调度计划,调整频率和电压,填写操作任务票,协助副值(或正值)做好有关记录。2.2.在调度值班长的领导下,事故时负责收集系统潮流,操作时间,协助副值事故后填写事故报告。3.3.根据异常运行方式、设备缺陷情况或新设备投运等情况。协助副值制定事故预想。4.4.协助听取接班汇报,并及时向调度副值、正值、值班长交换情况。5.5.收集、记录、整理系统的主要运行数据,修改值班各发电厂因调度需要更改的发电曲线。6.6.监视用电计划执行情况。7.7.执行《华东电网省(市)联络线功率、电量管理和考核办法》。8.8.负责调度室内的清洁卫生工作,收听记录天气预报,了解调度室内远动装置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9.9.制作生产日报及月度生产报表。10.10.协助做好其他各项工作。2.2.副值调度员的岗位责任:1.1.在正值指导下,正确执行日调度计划,并负责调整频率和电压,填写操作任务票,在调度值班长的监护下,执行一般的倒闸操作,及时更正调度模拟盘,并做好有关记录。 2.2.在调度值班长领导下,协助处理事故,事后填写报告。3.3.根据异常运行方式、设备缺陷情况或新设备投运等制定事故预想。4.4.协助听取接班汇报,并与值班长和正值及时交换情况。5.5.收集、记录、整理和系统的主要运行数据,修改当值各发电厂因调度需要更改的发电曲线。6.6.监视用电计划执行情况。7.7.执行《华东电网省(市)联络线功率、电量管理和考核办法》。8.8.经调度值班长或正值同意后,发布工作许可令。9.9.负责调度室内的清洁卫生工作,核对标准钟,收听记录天气预报,了解调度室内远动装置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10.10.批复设备检修申请单。11.11.协助做好其它各项工作。  3.正值调度员的岗位责任:1.1.严格执行日调度计划,并命名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2.2.审核操作任务票后交调度值班长审批,在调度值班长的监护下,主持本调度范围内的操作。3.3.协助调度值班长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做好记录。4.4.做好当班各项工作,检查调度日志和其它各种记录应完整、正确。5.5.及时听取接班汇报,并与调度值班长和副值调度员交换接班情况,然后向网调汇报。 6.6.执行临时决定变更的系统结线、机炉停开和检限电。7.7.严格执行《华东电网省(市)联络线功率、电量管理和考核办法》,审核设备检修申请单及日调度计划。8.8.审查事故预想。9.9.协助调度值班长对副职和实习调度员的培训。10.10.主持交接班工作。11.11.协助调度值班长完成各项任务,在调度值班长不在时,履行调度值班长的责任。4.4.调度值班长的岗位责任1.1.负责系统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领导执行《华东电网省(市)联络线功率、电量管理和考核办法》。2.2.审核批准操作任务票,负责监护本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倒闸操作。3.3.全面负责领导事故处理,在告一段落后向领导汇报。4.4.批准在权限范围内的设备临时性检修申请。批准临时决定变更的系统结线、机炉停开和拉限电程度。5.5.核定设备检修申请单及日调度计划。6.6.负责对副职和实习调度员的培训。7.7.负责当值内来往文件、资料的收发整理工作。8.8.监护交接班工作,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9.9.负责召集班组会议,交流技术和业务情况、进行工作小结、提高技术业务水平。10.10. 关心本值调度员生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搞好团结,努力工作。11.11.负责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3.3.调度交接班制度  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优质运行,使接班调度员通过履行交接班手续能完全了解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及不值班期间内发生的主要问题,特制定下述调度交接班制度。1.1.值班调度员应按领导批准的轮班表值班。在特殊情况下经调度科长同间后、方可换班。一般情况下不得连续当值两班。2.2.值班调度员在接班前及值班时间内严禁饮酒,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值班期间必须严肃认真,全神贯注地考虑分析系统运行情况。3.3.接班调度员应提前三十分钟到达调度室。阅读各种记录,全面了解系统运行情况,提前十五分钟准时进行交接班,若接班调度员应到未到,交班调度员应报告调度科长,并继续等候接班调员到来。4.4.接班调度员应在交班前按岗位职责分工整理好各种记录、报表、核对模拟图纸,检查本值调度工作的完成情况,做好清洁卫生、台面清理工作,并向主持交班的调度员汇报,主持交班的调度员应按有关规定准备交班内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5.5.交班内容:1.1.调度日志和各种记录情况。2.2.系统操作和检修工作进展情况。3.3. 系统运行结线、潮流分布、稳定限额、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变更情况。4.4.系统设备缺陷、异常、事故情况和注意事项。5.5.模拟图纸调整及接地闸刀(或接地线)的装设情况。6.6.机、炉开、停,出力及日调度计划的变更情况。7.7.系统发、受、用电平衡情况。8.8.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指示、传阅文件及有关单位联系事项。9.9.调度通讯的使用和变更、远动装置的使用情况。10.10.下一值预定工作事项。6.6.接班调度员如对交班内有疑问应立即提出,如没有疑问,交接班双方调度员均应在调度日志上签字,至此交接班手续履行完毕。1.1.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严肃认真,并保持站立靠扰,不得做与交接班无关的事宜。2.2.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班,并由交班调度员负责处理,接班调度员则应根据交接班调度员的要求协助处理。3.3.整个调度交接班过程应录音,并保存备查。4.4.接班后的汇报制度1.1.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各发电厂值长、各变电所正值班员在接班后一小时之内向省调进行汇报。2.2.省调值班调度员必须在接班一小时后及时向网调进行汇报。3.3. 各单位汇报内容如下:  (1)地调向省调汇报内容:  ①互通值班调度员姓名。  ②省调委托调度或代管的发电厂机、炉运行方式和出力情蜕(包括机、炉开、停和检修安排)。  ③地区主结线的有关运行方式和有关主设备检修、缺陷情况。  ④预定对系统有影响的重大操作及对省调的要求和配合。  ⑤地区负荷水平及误差原因。  ⑥天气情况和核对标准钟时间。  (2)省调向地调说明以下情况:  ①涉及地区安全运行的检修、异常运行方式和对地调的要求。  ②全省负荷水平和对地区负荷的要求。  ③主系统的操作或主设备的缺陷对地调的影响和要求。  (3)发电厂向省调汇报内容:  ①互通值班者姓名。  ②机、炉停开方式和发电最高、最低出力(包括预定开、停机炉)。  ③省调管辖的设备主结线运行方式和主设备缺陷情况。  ④预定主要操作和主设备检修情况。  ⑤主要联络线潮流情况。  ⑥天气情况和核对标准钟时间。4.4.省调向发电厂说明以下情况:  ①全省负荷水平及对电厂执行日调度计划的要求。  ②涉及电厂安全运行的检修、异常运行方式和对电厂的要求。③ 有关预定操作计划。4.4.省调向网调汇报及了解内容如下:1.1.汇报内容:  ①互通值班调度员姓名。  ②全省有关电网的机炉运行情况,最高、最低可调出力及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设备缺陷情况,机炉开、停计划,检修项目。  ③全省220kv主结线运行方式(重点是主要联络线、联络变的方式)及主要联络线、联络变的潮流,设备缺陷情况。  ④全省负荷水平及受(送)电平衡情况。  ⑤重要操作及天气情况。2.2.了解内容:  ①安徽、浙江、上海、网调直属主要发电厂300mw及以上机组和500kv直流输电系统的运行检修情况。  ②全系统主要运行方式和变化情况。  ③全系统总发电出力,备用出力和负荷水平及对全省执行日调度计划的要求。  ④主系统的预定操作和主设备缺陷情况及对省调的要求。  ⑤新、富水电出力及水位情况。 ⑥天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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