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财政支农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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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普陀区财政支农政策清单项目名称类别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一、农业发展动物强制免疫项目公益类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Ⅰ类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使辖区内存栏畜禽免疫率90%以上,有效保护率75%以上,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购买禽流感、猪瘟、口蹄疫、猪蓝耳病、狂犬病、羊痘、小反刍兽疫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所需的畜禽疫苗。畜禽养殖场户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专渠道免费提供病害动物扑杀补助公益类根据《动

2、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浙政办发[2011]227号等规定:对发生疑似疫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因防疫需要进行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给养殖户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以控制和扑灭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扶持恢复发展畜牧业,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对扑杀、销毁的病害畜禽及产品进行补偿畜禽养殖场户、经营户及调运户猪800元/头;禽50元/只;羊200元/只。—18—项目名称类别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公益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227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对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病死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补助。杜绝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实施有效的监督,保护水源等环境,保证畜产品的安全,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对养殖和屠宰二个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生猪养殖场户和生猪调运户、屠宰场点养殖环节:按80元/头进

4、行补助;屠宰环节:按880元/头进行补助。动物疫情监测公益类根据浙政发〔2013〕39号《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和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组织实施全区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兰耳病、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疫情监测和预报工作,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动物疫情进行处理与分析,以降低牲畜发病和死亡,减少畜牧业损失,降低突发疫情给人类带来的损失。对全区存栏畜禽进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兰耳病、新城疫

5、、小反刍兽疫等疫病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实验室生猪血样30元/份,家禽血样25元/份—18—项目名称类别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公益类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浙政办发[2011]227号: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对发生疑似疫情的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以控制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对发生

6、疑似疫情的畜禽及同群畜禽因防疫需要进行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有关镇(街道)根据疫情严重程度、畜禽发病数量等而定。食品安全监测和实验室工作经费公益类根据浙食安委办[2011]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等精神,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安全,杜绝因“瘦肉精”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开展生猪养殖、屠宰环节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的尿样定性检测和开展禽流感、猪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动物疫

7、病的实验室诊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有关镇(街道)20元/头份—18—项目名称类别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政府“购买防疫服务”补助经费准公益类根据浙政发〔2005〕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舟普政办[2010]98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乡镇(街道)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普政办[2011]101号《关于普陀区乡镇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共同承担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强制免疫、追溯信息上传

8、以及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补助经费。以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畜禽强制免疫、追溯信息上传以及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补助。各镇街道的村级防疫员和承担狂犬病免疫任务的宠物店。村级防疫员按2万元/人进行补助;狂犬病免疫按30元/头次进行补助。动物及产品检疫申报点建设项目公益类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浙发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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