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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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8-25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的管理,明确游艇及其所载物品通关手续,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2、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监管,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核准从海南省进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游艇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港口或者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境或者出境。   游艇监管码头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进境游艇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

3、,出境游艇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实际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航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五条 在境外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外游艇)自进境时起至实际出境时止,在境内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内游艇)在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海关对游艇进行检查时,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到场,并予以配合。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游艇监管,游艇所有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条 进境游艇在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手续以后实际出境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起

4、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进出境游艇不得承载进出口货物。   第七条 游艇服务企业在开办业务前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交《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式样见附表1)及随附单证。  第二章 进出境监管   第八条 游艇进境时或者实际出境2小时前,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境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游艇进境的文件或者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进出境申报单(式样见附表2);   (三)游艇所载人员名

5、单及个人物品清单;   (四)游艇所载物料清单;   (五)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九条 经核准进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进境地海关缴纳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也可以由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提供总担保。   第十条 海关对进境游艇按照船舶吨税有关规定征收船舶吨税,填发吨税执照。   第十一条 海关对游艇所载物料按照游艇航行所需数量核准。   超出游艇航行所需的物料,海关予以加封。游艇所有人

6、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   第十二条 海关对游艇所载人员(包括船长、船员等游艇服务人员)的个人物品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规定监管。   第十三条 境外游艇复出境时,境内游艇复进境时,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出境、进境地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式样见附表3)。第十四条 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自游艇结关之日起10日内,持《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向游艇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游艇担保核销等手续。 第三章  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

7、、境内游艇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30日内复出境、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进境、出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方可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最多可以延期2次。   境外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海南省内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83天。   第十六条 境外游艇在境内期间如需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境外游艇进境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移作它用。如需转为进口的,游艇所

8、有人应当于进境期限届满15日前向进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境内游艇出境后如需转为出口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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