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丽英教授三国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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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部完整从西方引入国际法万国公法的人是:丁韪良。一、国际法1、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的渊源2、国际习惯(惯例是任意的,而国际习惯是强制的,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包括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4、辅助方法(判例、学说、决议)非渊源,辅助方法不是渊源!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不一致承担国家责任2、中国宪法没有统一规定,直接、并行、转化3、民商(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以外个案而论4、WTO规则在中国:排除

2、直接适用,必须转化适用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保权)2、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略)3、民族自决原则(从殖民地独立,分裂无依据)4、不干涉内政(非地理概念,看性质不看地理位置)5、和平解决争端(1928年非战公约)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1、国家(基本)2、政府间国际组织(派生性)3、其他主体(民族解放组织,过渡性)4、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与引渡和庇护相联系,不能域外庇护,引渡必须是针对域外的罪犯)国家主权豁免:1、豁免的内容(管辖、程序、执行

3、)2、放弃豁免的方式(明示、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反诉,但出庭抗辩不构成放弃豁免)3、要点:商行为非放弃、出庭非放弃、不能推2004年联大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趋势),然而在国际社会达成有拘束力的条约明确规定前,传统的绝对豁免原则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承认:1、承认的种类:承认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叛乱团体内战没有结束,交战团体交战结束2、承认的特征:单方行为、不改变其国际法主体的性质3、表示形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政治性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参加政府组织)继

4、承:条约继承:非人身性质的条约(继承)人身性质的条约(不继承)条约以外的继承:1、财产的继承—随领土转移(一般不动产);生存原则(不动产,动主:不论地理位置)2、档案:(一般不可分割,协议,复制)3、债务:继承的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不继承的债:地方债,恶债,对外国法人、自然人负债、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继承,除非另有协议。注意:地方化债是国家借的债,用在地方事务上,继承;但是地方债是地方政府借的债,不继承。联合国:会员国:创始国、加入国一国一票重要2/3通过秘书长: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委任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建议机关

5、;建议无拘束力,决议有拘束力安理会: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程序事项:9票;非程序事项:9票(含5)弃权、缺席不是否决票;五大国有“双重否决权”21非政府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特点:跨国性、非政府、非营利、志愿性区别:非政府:国内法规范;在一国注册;民间跨国联合政府间:依政府间协议与联合国的关系:(经社给咨商地位)普通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注册咨商地位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归责:传统:过错;现代:无过错加过错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2授权的实体3代表国家行事的人4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5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人6叛乱运动机关(不是)7单独或共同的责

6、任8国家当局暂不存在的行为(一个或一群人行使政府权力,视为国家行为。)责任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新发展:1、双罚原则(既罚国家也罚个人)2、国际赔偿(非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双重责任、营运人赔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四部分:土(陆水空土)、水、空、环境一、领土领土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内陆国有领水,因为领水包括领海和内水,内陆国可以有内水,但是内陆国没有领海。底土的主权延伸到地下,底土资源谁开采就归谁,无论固体还是液体,不需要共有也不需要分享,但是邻国有协议的除外。领土主权:所

7、有权、管辖权主权限制:1一般限制(是习惯法,无约也要遵守)(无害通过、外交特权、不损害邻国)2特殊限制(特殊限制必须根据条约)(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国际地役并非领土取得方式,而是领土主权的限制,包括积极地役、消极地役。河流:1、内河(需许可)2、界河(协议)3、多国河(沿岸)多国河对沿岸国开放,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4、国际河流(所有国)5、国际运河(是内河,但是根据公约对所有国开放)领土取得方式:传统1、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2、时效(时效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要符合:公开、长期、不干扰)3、添附(三角洲涨滩)——添附不能

8、损害他国利益,公海上建人工岛不属领土,是设施4、征服(表示放弃)5、割让(买卖、赠与、互换)包括强制性割让与非强制性割让。现代:1殖民地独立2公民投票两极:南极:(冻结领土要求,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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