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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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推广先进物业服务经验,充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示范效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附件1: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2、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1.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

4、示范(五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三)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应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    (四)申报项目须投入使用两年以上。    (五)住宅项目应至少达到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    第六条 申报考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

5、申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全体业主有关参评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由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参评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申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征询意见结果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由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就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到考评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

6、设委或北京物协网站下载《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征询意见结果》一份;    (三)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五)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考评程序第八条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依照申报星级进行评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送至考评管理办公室。    (二)审核条件:考评管理办公室依照申报条件对参评项目进行审核。    (三)现

7、场考评:考评管理办公室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到项目现场对资料及档案管理、客服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消防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及绿化管理等模块进行评分。(四)公示:现场考评合格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北京物协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经查证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公开答辩:经现场考评合格的住宅(五星)项目应进行公开答辩。    (六)表彰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通过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颁发证书并表彰通报。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就现场争议问题做好记录,留存相关材料,并由考评双

8、方签字确认后提交考评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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