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需要宏观把握每日一练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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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需要宏观把握每日一练(2015.10.2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司法部答案】CD【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答案解析】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

2、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者案件适用范围不同,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D选

3、项说法正确,当选。2、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

4、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一),B项属于(二);C项属于(三);而D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不选。所以应选A、B、C。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

5、提醒大家多加注意。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答案解析】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A错误。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

6、写为60万元,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其60万元的合同无效,B应选。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当认定为无效,C应选。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第54条应当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D不选。4、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

7、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特别程序【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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