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ID:13977726

大小:2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5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_第1页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_第2页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_第3页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_第4页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减少脱管漏管,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及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中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建立监所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信息核查反馈、通报制度。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收服刑劳教人员后两个月内,将服刑在教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所、工作单位、罪名(案由)、刑期(教期)、服刑监狱(看守所、在教劳教所)、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填表通报县(市、区)司法局,由司法局转寄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司法所在一个月内将结果反馈监所(

2、见附件《核查通知书》、《核查反馈表》)。      第二条6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核查,发现服刑在教人员姓名、身份、户籍(住所)为“三假”的,监所应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监所内进行侦查、讯问,查找其本人或亲属真实信息。查找不到其本人或亲属真实信息的,监所应将刑释解教通知书寄给原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分)局,由该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协调负责接收、安排落户,确定其落户安置地。落户、安置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其安置帮教工作,公安机关将其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第三条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家庭住所、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动,司法所应在一个月内将情况通报

3、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      第四条安置帮教机构、社会帮教力量、亲友到监所进行帮教探视时,应配合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市级帮教机构根据本地服刑在教人员收押收容情况,组织开展进监所帮教,重点掌握本地各辖区服刑在教人数、“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数、“三假”人数、重新违法犯罪人数,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所辖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通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司法所。司法所通过实地了解、与公安派出所核查,将“三无”、“三假”、户籍与住所变动等情况,经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书面反馈监所。     第五条对已落户安置的原“三假”人员,查找到其本人或亲

4、友户籍、住所真实信息,本人要求回原籍或投靠亲友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帮教迁移手续。6     第六条监所应规范和加强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教育工作。在三个月出监教育、20天出所教育期内,监所应重点做好就业指导和回归衔接工作,告知其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报到登记落户等手续以及相关安置帮教政策,并在其出监所时填发通知其接受司法所帮教的通知书(见附件《帮教通知书》)。      第七条严格执行寄发刑释解教人员预放名册及通知书制度。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寄发下一个半年内刑释解教的人员预放名册给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预放名册下发各县(市、

5、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预放名册下发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以便提前制订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提前一个月寄发一式两份《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给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后,将一份通知书、鉴定表转送县(市、区)公安(分)局,一份转寄乡镇(街道)司法所。     第八条6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分)局转寄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凭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解教)证明、帮教通知书、身份证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经县(市、区)司法

6、局、公安(分)局、民政局接收安置的“三假”人员,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凭司法局、公安(分)局接收安置“三假”人员通知、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解教)证明、帮教通知书办理报到登记、落户手续。      第九条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时,应动员其亲属按期去监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时因残疾、重病行动不便又无亲属接领的,由监所派人送回原籍;无家可归、无亲可投及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协调有关单位、村(社居)委员会安排专人接回原籍,民政部门给予协助。  

7、    第十条对回原籍后未按期报到登记人员,司法所根据接收到的通知书,通过上门等途径办理登记手续。刑释解教人员外出务工的,司法所每年给其寄一封信,落实双列管和异地帮教,或委托所在地司法所、务工单位实行帮教,并与务工地司法所和务工单位保持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对出监所后不回原籍,直接流散社会或异地务工的,按照本意见第十条办理。6      第十二条在外省服刑在教的皖籍人员,司法所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或收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