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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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财教〔2014〕130号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制,优化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加强资金发放和监管,规范资助管理行为。根据近年来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变动情况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2007年制定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教〔2007〕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8月4日—10—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

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区市共建高校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设区市所属公办高校所需资金由设区市本

4、级财政承担。—10—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自治区对民族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10—第八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助

6、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在9月1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第九条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民办高校国家助学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

7、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0—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二)孤儿;(三)烈士子女;(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五)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户学

8、生;(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烈军属证》、《残疾证》、《扶贫手册》以及孤儿证明等。  第十五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年级分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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