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表达自由权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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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表达自由权的法律探讨摘要:公民享有表达自由权,这是一种基本性的宪法权利。因此学生的表达权日趋“自由”起来,特别是发型自由、着装自由、言论自由、结社及集会自由。长期以来,这种表达权因被家长和学校及社会传统管理“执法”过严,学生表达自由“违法”不究,造成表达权滥用。学术界、法务界及教育界也纷纷呼吁要优质立法既要保护表达自由权,又要规范约束学生正确行使表达自由权。在我国表达权作为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一定副效应的权利,如何正确“表达”并依法充分得到保护。已引起了广泛争议。本文从法律利益冲突入手,论证

2、在我国加强对学生表达自由权的保护或控制的必要性,并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限制与补充措施。关键词:表达权 保护与限制 公共利益表达自由权(freedomofexpression)是指权利人将其内心的思想,以各种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是表达自由,也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在西方法学理论中,表达自由也被视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比较普通地确立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3、示威的自由”。作为学生的表达自由具有多种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言论自由、发型自由、着装自由、集会及结社自由。但是在传统的文化中,学生的表达自由权受制于社会管理权力和学校管理权力及家庭管理权力,使得学生“谨言慎行”并把此作为基本行为准则。随着教育教学管理的改革,尤其是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表达自由权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已经引起学术界、教育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呼吁在我国尽快完善立法,控制表达自由权滥用并就此作了初步的论证,然而,表达自由权是一个可能产生

4、各方面效应的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从法律利益冲突入手,来剖析表达自由权并根据我国现状提出对学生表达自由权的管理或控制的若干想法。一、表达自由权实现中的利益冲突“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行为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表达自由权(freedomofexpression)。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法律权利。换一个角度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按博登海默和庞德的见解:需要或可以形成法律利

5、益的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两大类。一方面是由于人们之间对利益取向的不同,当“一个社会给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主张留有余地,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有冲突和碰撞。”另一方面社会所遇到的问题不限于此,很有可能发生一方为个人或个人群体与另一方集体、国家之间的冲突。可见有社会必有矛盾,有矛盾必有冲突。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就此分析认为,权力、财富与威望分配的变异与非连续性,以及人们控制这些资源的程度都是导致冲突的根源。由此可见利益的不一致性是冲突产生的基础条件。表达权的法律利益主要有两种

6、:一种是以社会秩序维护为内容的社会利益,另一种是公民内心的思想表现于外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看: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之间不存在冲突,因为国家是公民的后盾,社会是公民赖以生存的环境。且两种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国家、社会利益并不排斥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的维护及公序良俗的传承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以维护个人利益为前提。但由于众多层面的限制和影响,在法的遵守和权利运用活动中,不同利益的同向消长是相对的,利益的兼顾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必然是有限的,甚至出现顾此失彼的状况。如当学校在全校范围内整顿学生发

7、型,要求全校女生剪齐耳短发,不得有头饰,不得扎辫子,表面上看好象是传统文明的再现,并不破坏任何法律的“礼节”,但实际上这种外表掩盖了法律正义性逆向倒退。因为当法律权利被文化传统或“武力”强迫取代去解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就被人为造成体现平等,正义的复杂的法律体系的扭曲。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被强化了,而公民个体的利益则被无情的牺牲了。“明显且即刻危险记”(ClearandpresentDanger)的鼻祖是美国的联邦大法官霍姆斯(J.Homes),在1919年的“抵制征兵一案”中,他指出对表达自

8、由的保护取决于这种行为被作出时的情形。不难看出,“明显且即刻危险记”告诉我们:相对主义的价值观就是,表达自由具有相对性,它受公共福利、公共秩序等的限制。即是说,没有绝对的自由,表达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也存在界限和范围的问题。这种界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表达自由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不能侮辱或诽谤他人,不能奇装异服骚扰异性。(2)表达自由不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教唆犯罪,网上发贴传播淫秽信息等。一方面,社会希望减少公共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又希望维护公民个体的最大程度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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