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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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8月31日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第四章水域保护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6为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鉴湖

2、水域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注重效益、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水量、水质和水域综合保护。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保护经费增长机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保护以及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其监督。开发区(工

3、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16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

4、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水情教育,将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水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自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第二章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第七条本市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

5、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落实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16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用水总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第九条申请取水或者新增取水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三)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

6、足用水需要,但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将耗水量大(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第十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进行取水,并落实节水、退水和污水处理措施。16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依法提出延续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

7、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重新核定取水许可量,并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评估。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可以按半年征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

8、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有关项目审批和设计审查部门在对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节水设施的建设内容列入项目审查内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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