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ID:14441182

大小:4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8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_第1页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_第2页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_第3页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_第4页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3、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

4、,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

5、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 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

6、构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 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该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污染危害性货物,其包装与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空的容器和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 交付船舶载运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进行货物危害性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

7、确定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明确相应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船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  船舶从事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性货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长江

8、、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