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工地进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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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第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

2、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1、改变建设规模;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第四条 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

3、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

4、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下列情形的变更应视为重大变更。(一)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变更:1、建筑专业 (1)改变耐火等级、消防分区、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2)改变人防防护等级、防爆单元设置等;(3)改变无障碍设计;(4)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

5、类别或抗震设防等级;(2)改变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3)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4)改变基础型式或地基处理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5)其他涉及结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内容。3、给排水专业(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4、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5、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

6、)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6、节能专项(1)改变建筑热工设计(如: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节能构造措施);(2)改变电气、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3)其他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改变。(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第七条商品房项目开发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不得损害购房户利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7、自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判定所作变更属“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在设计变更文件中明确注明。第九条施工图重大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一)原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一套;(二)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计算书;(三)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须进行的工程补充勘察;(四)因某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修改的,应同时修改到位,一并报审;(五)对于

8、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项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应先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并提供批准意见。其他涉及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公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变更的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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