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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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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高精尖产业的服务支撑作用,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
2、“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35—第三条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均可申报。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
3、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本地区示范基地建设运营与管理。第五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
4、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35— (四)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五)基地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运营条件:(一)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二)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等记录,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企业服务需求等)。(三)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
5、专以上学历的占70%(含)以上,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八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的服务功能:基地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其中必须包括创业辅导、创新支持和信息化服务三项:—35—(一)创业辅导。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二)创新支持。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
6、资本等多方对接。(三)信息服务。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四)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申请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基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推荐入驻企业的工作岗位。(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35—(七)专业服务
7、。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八)信息化服务。搭建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以上服务均可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服务企业的满意度不低于90%;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第九条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在认定时适当予以优先考虑:(一)位于北京郊区的基地;(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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