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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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评优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各系、专业具体实施,各系、专业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系、专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条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定。第四条评优评先工作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不得弄虚作假。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二、奖学金的评选第六条奖学金评定比例

2、及标准如下:(一)特等奖学金: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2%,每人每学年3000元;(二)一等奖学金: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2%,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二等奖学金: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8%,每人每学年500元;(四)三等奖学金: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16%,每人每学年200元;(五)进步奖学金:为各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6%,每人每学年100元;第七条奖学金获得者的条件和评选方法:(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二)热爱专

3、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得扎实,实践教学环节认真踏实,学习成绩优良。(三)按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名次顺序决定所获奖学金等级且原则上符合下列附表中各等级奖学金的条件。附件:各类奖学金成绩标准科目奖分项数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学年平均成绩考试学科成绩考查学科成绩体育课成绩特等奖≥85≥85≥80当最高分﹤80时,单科成绩排班级前3名≥80或良及以上当最高分﹤80时,单科成绩排班级前3名≥75一等奖≥80≥80≥75当最高分﹤75时,单科成绩排班级前5名≥75或良及以上当最高分﹤75时,单科成绩排班级前5名≥70二等奖≥75≥75≥70中及

4、以上≥65三等奖≥70≥70≥60(不含补考)及格以上≥60(不含补考)进步奖≥60≥60≥60与上一学年比总分排名上升10名以上(大一学年以两个学期相比)及格以上≥60三、“三好学生”的评选第八条三好学生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从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获得者中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为各年级专业奖学金获得者的30%,以专业年级为单位统一评选。第九条三好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

5、争。(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能较好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完成课内外作业,无补考、旷课和作弊现象。(三)身心好。身体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良以上,能坚持体育锻炼,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多种文艺活动;心理健康,积极参加校文明修身、文明温馨寝室创建活动,倡导和谐心态,成就健康心理,讲究清洁卫生,无不良生活习惯。第十条“三好学生”评定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防止以“一好”代替“三好”。第十一条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由学校进行公开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四、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在班委、团支

6、委以上的学生干部中评选,以班为单位,评定名额为学生干部总数的10%,分专业组织评选;校、系学生会、团委、团总支干部评选名额为其干部数的20%,由校团委主持评选;社区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其楼管会部长以上干部数的20%,由社管中心负责评选。评选时应同学生干部所在班、专业协商,征求意见。校、系、社区学生干部也可参加所在专业评选,但不得重评。第十三条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素质好;(二)任职一学期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成绩显著;(三)学习认真,各门功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含及格

7、),平均分75分以上;(四)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30%。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学校进行公开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五、学生评优审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一)当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二)在校学习期间,有不文明行为者;(三)有旷课行为者或缺交作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四)无故不参加劳动(含大扫除)者;(五)不关心集体,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六)年度寝室检查评比未达到“洁齐美”以上寝室者;(七)其他方面表现不好者。第十六条奖学金、三好学生

8、、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定一次,各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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