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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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试行)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试行日期:1988年6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部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标字第657号  为适应文化馆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和文化部审查,现批准为两部标准,编号为JGJ41—87,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87年12月18日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

3、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

4、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

5、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

6、、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 3.1.7房间名称窗地比展览、阅览用房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游艺、交谊用房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1/5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表 3.1.8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录音室(有特殊安

7、静要求的房间)教室、阅览室等游艺、交谊厅等305055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

8、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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