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

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

ID:14756690

大小:5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30

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_第1页
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_第2页
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_第3页
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_第4页
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利属性2010-02-2210:50【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存款人对银行账户资金即存款享有所有权,这是物权价值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必然要求。因此,存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保管与转移资金利用权的混合合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利用权人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银行账户资金;属性;债权;物权  OntheNatureofFundsinBankingAccount  【英文摘要】Itisinevitablet

2、hatadepositorenjoysarealrightoverhisfundsinthebankingaccountbecauseofthevaluationonrealrightandthedistinguishingbetweenrightofcreditorandrealright.Therefore,innaturedepositingfundscontractisamixedonebyacommondepositcontractandacontractontransferringt

3、heutilizationrightofthefunds:Itisnotarightofcreditorbutarealrightthedepositorenjoys,anditisnottheownershipofthefundsbuttherightofutilizingthefundsthebankacquires.  【英文关键词】fundsinbankingaccount;nature;rightofcreditor;realright  一、问题的提出  1997年,湖北横向经济贸易

4、公司(以下简称横向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北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达成协议:由横向公司支付代理费,委托冶金公司代理进口钢材;冶金公司负责对外签订进13钢材的合同,并向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支行(以下简称汉口支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横向公司则保证在开证前将保证金划付到开证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合同签订后,横向公司于同年4月以冶金公司为收款人开出400万元支票付至冶金公司在汉13支行开立的813保证金账户。同年5月,汉口支行以提供质押的存单不实为由,不仅拒绝为冶金公司开具信用证,而且将400万元保

5、证金直接从冶金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扣划,以充抵冶金公司拖欠的贷款。另一方面,横向公司因为委托进口钢材不成,则要求冶金公司返还其为开立信用证而支付的400万元保证金,而冶金公司回函称未收到。横向公司又要求汉口支行返还,但汉口支行则认为其扣收的资金为冶金公司所有,与横向公司无关。横向公司遂以冶金公司和汉口支行为被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中院认为,横向公司与冶金公司之间是外贸代理关系,其向冶金公司交付的400万元,系委托冶金公司向其开户行汉口支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费用,横向公司并不

6、因支付行为的发生而丧失其400万元的所有权,而汉口支行对于上述事项又完全知情,因此汉口支行在未同意为冶金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强行扣划上述款项以充抵贷款的行为属于侵权,因此汉口支行应向横向公司返还4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汉口支行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高院认为,汉口支行与横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横向公司根据与冶金公司签订的合同,400万元已实际进入冶金公司在汉口支行的保证金账户,符合横向公司付款的本意。汉口支行扣收冶金公司账户上的400万元没有违反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

7、谁的钱入谁的账,由谁支配”的结算原则。冶金公司持转账支票办理400万元的进账手续后,即享有对该资金的支配权,横向公司自交付支票之日起不再享有该资金的所有权。汉口支行的扣划行为不构成对横向公司的侵权。冶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立信用证,因此冶金公司应向横向公司返还4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横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后发函将此案交由高院复查,高院遂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高院就本案的审理请示最高院,最高院在答复中认为,汉口支行强行划拨保证金,抵还其对冶金公司贷款的行

8、为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高院据此认为,横向公司划至冶金公司813账户上的400万元,是其委托冶金公司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汉口支行设立813专用科目的用途是办理信用证,该行在明知情况下的扣划行为构成对横向公司的侵权,因此汉口支行应向横向公司返还4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一波三折,法院在三份判决中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对此,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存款人对其银行账户资金所享有的权利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可以看到,本案的三份判决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原则性的分歧。一审判决与二审终审判决都明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