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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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规范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服务企业和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厦人社〔2017〕10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价,适用

2、本办法。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14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第五条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一)企业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

3、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二)企业在除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三)企业建立职工名册,依法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并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如有招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四)企业不得招用童工(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五)企业招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劳动合同文本依法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

4、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七)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八)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九)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自然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14(十)企业依法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企业应向在岗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并对其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十一)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十二)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十三)符合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6、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审查。(十四)鼓励企业实行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关爱员工,改善劳动者工作生活条件。鼓励企业根据用工情况,为劳动者建立多种文娱体育设施,并组织劳动者开展各种文娱体育活动。倡导企业设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沟通体系(如意见箱、网站,建立“员工论坛”、员工建议系统等),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向企业14表达各种利益诉求,提高劳动者对企业劳动关系情况的满意度。第六条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

7、求:(一)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二)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三)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四)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五)企业按照工资支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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