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

四川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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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以新生儿病房为依托,具备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技术能力。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内危重新生儿的救治、转运和会诊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州)、县(市、区)级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提高全省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有效保障新生儿安全。【基本要求】(一)省级救治中心将依托新生儿科实

2、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院(含儿童医院、妇女儿童医院)并根据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分级诊疗的原则,设立多个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二)救治中心须配备一定的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新生儿危重症及合并症救治技术、急救转运等相关学科医学知识,对出生体重<1000克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具有全面医疗护理等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31—(三)设立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保健机构,其新生儿科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具备处理

3、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的相关支撑技术条件。(四)救治中心原则上应设有独立的急诊科。(五)救治中心应常规开展危重新生儿转运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区域内新生儿能获得适当的医疗和护理服务。救治中心应与责任片区签订危重新生儿转会诊协议,明确危重新生儿救治的主体责任、转会诊指征,建立及时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转会诊通道畅通。(六)救治中心病房建设、人员配置、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可参照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工作任务】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接受并救治前往本院就诊的危重新生儿。(二)接受并

4、救治市(州)、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上转的危重新生儿。(三)指导并参与市(州)、县(市、区)级救治中心的危重新生儿会诊和救治工作。(四)服从省产急办的领导和协调,接诊和参与跨片区、跨市州及跨省域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五)对市(州)、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护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六)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并且不定期开展危重新生儿病例评审。(七)接受上级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科质量控制。—31—【床位规模】(一)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数量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辖区人口数量及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设定,

5、新生儿病房床位数≥80张,床位使用率长期超过100%的,应当增加新生儿病床数量。(二)救治中心应设置NICU,床位数不低于40张。NICU床位使用率以70-80%为宜,长期超过80%则应当扩大规模。【病房建设要求】(一)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区域应设置在方便危重新生儿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二)病区物、人、污物通道分设,工作用房应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有隔离病房。根据新生儿医疗护理特点设置各种功能间,独立设置:护理站、治疗室、医生办公室、家长

6、接待室、男女更衣室、医护洗漱室、卫生间、主任办公室、医生值班室、护士值班室、药品库房、总务库房、弃物处置室等。(三)有条件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可设立单间或家庭式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人员配备】(一)医生床位比:NICU床单元≥0.5、其他床位≥0.2;硕士以上医生构成比≥50%。(二)护士床位比:NICU床单元≥1.5、其他床位≥0.5。(三)救治中心业务负责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为研究生导师,具有重症医学培训经历和管理经验;至少应有—31—6名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学科骨干负责病区医疗工作;护士长应具有副高

7、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护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专科护理能力和管理能力。(四)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相关的技术与维修人员,其人员配置要求可参照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专业要求】(一)救治中心医护人员应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具有相应学科执业资质,并具备新生儿重症医学相关理论如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等知识和伦理学概念,同时须掌握相应学科法律法规,以胜任对危重新生儿进行各项监测与诊治要求。(二)救治中心医师和护士

8、应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新生儿科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培训,不断更新相关知识。(三)救治中心医师应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2)出生体重<1000克或胎龄<28周早产儿的全面医疗和护理;(3)严重脓毒血症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的内科医疗和护理;(4)呼吸功能衰竭;(5)心功能不全和严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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