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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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章 采伐审批和发证管理  第四章 伐区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 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

2、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

3、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即按照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第七条 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国有林木以森工企业、林场、农场、厂矿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单位,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和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4、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平衡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未建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  第八条 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可以按照轮伐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用材林的未成熟林面积超过用材林总面积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按照低于用材林生长量70%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其它林种、林木按照合理经营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1次。  第九条 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

5、额,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根据森林资源和市场变化的类型、消耗结构编制,每年下达到县(市、区)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乡(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规模较大的林业经营业主、集体林场按照经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总指标、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得相互挪用。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在计划期内调剂使用。

6、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年度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必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商品材的消耗实行采伐、运输、销售总量控制,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年度木材运输、销售总量分别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第三章 采伐审批和发证管理  第十二条 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商品材,必须申请定额采伐证。  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十三条 申请采伐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伐区

7、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二)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下同)的,应当提交采伐申请文件,文件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授权单位,必须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内批准采伐和发放采伐证。  第十五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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