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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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学毕业论文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渊源于英国法的判例法,并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相对性原则,形成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删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国现行法中并无具体条文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随着市场为交易秩序的日益复杂化,仅以《民法通则》第106条进行调整暴露出越来越大的局限性。本文主张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适应经济满足现实需要。?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立法、构成要件、间接侵害、直接侵害、债权的不

2、可侵性、债权的相对性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狭义的侵害权制度,它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理论的一个突破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条件下,其对保护债权人正当利益,鼓励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有序竞争都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先容、各国立法之比较以及争议的探讨,试图帮助完善中国的相关制度。?  一、第三侵害债权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第三人侵害债权首先起源于英国法,不过起初是以有主仆或其他人身关系为其主要适用

3、类型的。在其开创性的案例中,原告与一女高音歌唱家签约,要求其于一定期限内在原告的歌剧院演唱,被告与女歌唱家之间虽非主仆关系,但有关的原则还是适用的,劝告该歌唱家违约乃是一种侵害原告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诱第三人违约之诉的范围就被扩张到雇佣合同中。此后,法官又进一步将该原则扩及于侵害所有类型合同的行为上。?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如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在审理案件中,该法条经

4、常被直接引用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依据。德国民法典将一般侵权行为划分为三个基本类型:一是第823条第一款,即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二是第823条第二款,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三是第826条,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第一种类型由于保护的对象仅针对尽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因此不能适用。而后两项规定保护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尽对权又可适用于对一般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将之作为分割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我国地区,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以为侵害债权应以台湾

5、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后段即“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之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学说于判例》(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1998年版,第204页。)?中国现行法并无明确条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漏洞。随着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侵害债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因此尽快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他们大多以为侵害债权行为非一般侵权行为,其成立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不同。英国普通法通论以为,引诱违约成立要件有:(1

6、)故意致人损害;(2)明知他人合同的存在;(3)发生合同的违反;(4)不正当引诱行为;(5)因果关系;(6)无正当理由。不当侵害合同关系成立要件有:明知和故意、侵害合同履行、不法行为的实施、因果关系。?英国《侵权法重述〈一〉》(1939)关于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要件,适用表见侵权规则,即“故意实施表见上确致人损害的行为者,除非能够提出有效抗辩,即证实其行为符合公认的公共或利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法重述〈二〉》中加了被告的行为的“不当”的规定。?从上说,第三人侵害债权,上应对其行为应当予以否定,规定债权人由于其行为而受的损

7、害应得到补偿,但同时由于债权的存在缺乏社会公示性,债权受害不具有直接性,假如将所有侵害债权的行为均视为法定意义上的侵害债权行为,则行为人动辄得咎,社会活动难以持序,竞争秩序难以维持。学者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论,且争论主要集中在主体和主观方面。本文赞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五要件说,具体包括:?  1、主体:行为人一般情况下是债的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时,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债务人能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人”的一直是民法学界探讨的热门。现通说以为只有债的关系外的第三人可以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

8、。由于所谓债,是一个权利义务的整体,只有当处于权利义务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才可能构成对债权的侵害。即使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债务人也只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但有学者将该观点尽对化,以为即使在债权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的情况下,债务人“虽有侵害债权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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