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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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

2、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3、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

4、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

5、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6、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

7、)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8、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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