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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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4年12月1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2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

2、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民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经常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其内容和形式要有针对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样性。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或者从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在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第七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并负责协调落实。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市和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与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组织和部门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

4、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工作,协助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建议。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第十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有组织地向公民开放科技园区、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研场所,举办科普讲座和提供科普咨询,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

5、活动。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其资源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三条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工作。农牧林水渔业等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牧业学校,农村牧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各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技术知识。科技服务中心、文化站(室)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向农牧民宣传普及种植

6、、养殖、加工业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第十五条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站)、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并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科普宣传活动。第十六条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

7、传。城镇公共广告栏、街区灯箱广告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第十七条商业、服务业可以结合商品销售和服务项目开展科普工作。第十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认真履行科普宣传义务。第十九条国家、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向公民免费开放。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各类科普活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强对现有科普场所、设施的改造和利用,保障其正

8、常运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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