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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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是更好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宣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的村(居)委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

2、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档次、各级财政补贴标准及记入个人账户合计(单位:元/年) 缴费档次个人缴费省级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合计一档100300130二档2003520255三档3004040380四档4004560505五档5005080630六档6005580735七档7006080840八档8006580945九档90070801050十档100075801155十一档150080801660十

3、二档200080802160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从2014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55-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逐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对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市财政仍按照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市财政加发2元的月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自死亡之日起6

4、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手续后,市财政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四、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其他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必须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参保缴费,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享受人员,从2016年起由市财政为其按照100元/人/年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以上由于未交费而没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低保人员,由市财政对其中断缴费年限按100元/人/年标准为其个人缴费,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个人账户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

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积累总额(含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追)回。  六、各年龄段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1.“老人”: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制度印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在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2.“中人”: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

6、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60周岁当年一月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应逐年缴费期间有中断年限的,要进行中断补缴,中断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新人”: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七、待遇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7、养老金并支付终身。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139)各档次缴费当前享受待遇测算示例表(以缴足15年、未计算利息为例)参保人员每月享受待遇=中央基础养老金(70元)+省级基础养老金(15元)+(个人缴费+省补贴+市补贴+利息)÷139100元×15年:85+(1500+450+利息)÷139≈99元700元×15年:85+(10500+900+1200+利息)÷139≈176元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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