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企业研发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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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山区科技计划——企业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2005]41号)和《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200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企业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支持,提升南山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三条申请本资助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二)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自主研发;(三)优先支持中小型自主

2、创新科技企业;(四)优先支持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五)优先支持处于创新链前端的项目。第四条本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企业申报、专业委员会推荐、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五条本资助计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数额第六条对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范围是:(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

3、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第七条本计划资助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且每一个项目的年度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八条本资助计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每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项目申请公告内容为准。第九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南山区科技计划企业研发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企业的法人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

4、年度纳税证明;(五)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资质等的附加材料。资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委大楼11楼1111室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第十一条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在行业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筛选,并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名单。第十二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由行业专家委员会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出具评审意见。第十三条评审

5、专家与申请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助计划不予支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项目申请企业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三)项目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四)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调查;(五)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拖欠工人工资,正在接受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等。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第十六条经审定的资助项目,向

6、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第十七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明确的资金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分批拨款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相应阶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后,再予以办理相应拨款手续。第四章管

7、理与验收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在执行过程中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有实质性的变动,项目承担单位事前需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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