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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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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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内容摘要】离婚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是对离婚案件成功进行的基本步骤,故本文从离婚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离婚案件中证据材料的分类、离婚案件证据收集的时机、离婚案件实质证据的收集四个方面阐述题目。【关键词】离婚案件证据合法收集离婚案件如今在社会中已普遍存在,此类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权归属及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过错方的赔偿责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如诉讼到法院,应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2、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出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工作尤为重要,只有掌握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诉讼中才能处于主动位置。然而,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和如何收集证据,成为离婚诉讼案件的难点,也是众多当事人热心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此,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践经验,对离婚案件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总结出以下几点浅见:一、离婚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在离婚案件的进行中,首先要根据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要求明确证据的种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的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根据相应法律法规需要如

3、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件;2、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如: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明);4、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5、家庭财产清单及财产、债权、债务、保险的证明材料;6、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7、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8、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9、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10、根据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 离婚案件中证据材料的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

4、、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

5、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得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

6、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7、。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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