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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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大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益是指学校及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在校内外进行的合法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第三条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校内各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并遵循责任与利益相联系、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开展各项收益活动应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第五条校内各项收益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

2、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六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教学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取得的财政收入、科研收入不包含在本办法内。(一)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按照办学政策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进修费等收入。(二)对外服务收入,指利用学校资产开展各种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场地设施租赁费、网络使用费、测试费以及实验室对外服务费、车辆进校停车费和车辆办证费、复印打印费等。(三)其他收入,指未列入以上项目应纳入学校分配的各项收入。6主要是各单位按规定收取的零星收入,包括

3、考务费、档案资料费、代办手续费、报名费、委托代管的会议费、协会会费以及各种临时性的会议费等。第七条收益分配(一)教学服务收入分配1.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学费(不含软件学院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和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全额纳入学校事业经费,按照学校既定政策执行,即学校94%,院系6%。院系部分中,办公费5%,学生活动费1%。2.学校举办的MBA、MPA、工程硕士、法律硕士等各类专业学位学费的分配比例如下:⑴MBA国家班学费分配比例为学校50%,院系50%;⑵MBA陕西班、MPA、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工程硕士学费分配比例为学校40%,院系60%,其中:MBA陕西班学费分

4、配给院系的60%部分中含给陕西省工商管理学院的10%部分;全日制法律硕士学费除奖学金外分配比例为学校37.6%,院系56.4%;⑶学校新办的专业学位分为初创期、建设期和发展期,其分配比例如下:第一至第三年为初创期,分配比例分别为学校10%、20%、30%,院系90%、80%、70%;第四年至第六年为建设期,分配比例为学校50%,院系50%;以后为发展期,保持学校60%,院系40%;⑷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入的6%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3.艺术学院本科学费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50%,院系50%;46.软件学院本科三、四年级学费收入

5、,分配比例为学校50%,学院50%;5.国际交流学院学费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60%,学院40%;6.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夜大)学费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40%,院系60%;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60%,院系40%;7.短期培训收入,分配比例为校外办班学校10%,院系90%;校内办班学校20%,院系80%;8.课程进修班收入,分配比例为校外办班学校20%,院系80%;校内办班学校40%,院系60%;9.辅修费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15%,教务处15%,院系70%;10.现代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收入按照协议执行。(二)对外服务收入分配对外服务收入分配比例为

6、学校30%,单位70%,单位留成部分用于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和有关业务开支。(三)其他收入分配1.其他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10%,单位90%。如属应税项目,分配总额为税后金额。2.研究生院的学位申请费和师培中心培训费,分配比例为学校20%,单位80%。相关收益分配比例见附表。第八条教学服务收入单位留成比例和使用范围教学服务收入单位留成部分分为发展基金和奖酬基金,分配比例为2:8,其中:6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单位建设或办公经费不足,包括办公费、设备费、教学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等项目的开支。奖酬基金主要用于课时费、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劳务费、加班费、奖励费等项目的开支。

7、第九条校内各单位收支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不得赤字”的原则。第十条财务处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对学校收入进行分配,确保学校利益的同时下拨分成部分,保证创收单位利益。第十一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基金部分,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第十二条凡以学校名义或资源取得的各项短期委托培养和办班收入,要按规定期限,即本市十天、外地三十天内,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学校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学校实行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和挪用各项资金,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学校的各项收费

8、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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