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

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

ID:16252839

大小:3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8

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_第1页
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_第2页
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_第3页
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_第4页
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从一案例来浅析债的相对性与转移——评广州中院宏新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___霍姆斯一如果一份判决明显的荒诞不经或违背最起码的、最根本的常识或事理,那么基本上只有两种可能:第一,法律本身存在问题:或是规定错了;或是没有规定等。第二,那就是在运用法律时或有意或无意地曲解了法律。除此之外,很难找到第三种情形。事实上第一种情形是比较少见的,尤其在民法领域,再不济还可适用政策、习惯乃至法理等非正式之法源。(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至于第二种情形,则要复杂得多了,往往会牵涉到

2、很多各种类型的因素、影响等。正因为如此,也相当的常见。请看下例:2006年12月,a公司与自称是c公司代理人却并未获得代理权的陈某和自称是d公司的代理人也同样并未获得代理权的陈某签订了《产权(股权)转让交易合同》,该合同约定:c公司与d公司将其所拥有e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股权转让价为xxxx万人民币,原告付款收购e公司后,将取得一块尚未付清土地转让款的、其面积为xxxxx平方米的土地开发权。该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二陈以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申请法院对

3、所涉土地解除查封事宜等为由,先后骗取原告人民币190余万元。而原告通过f拍卖公司向某市国土局和财政局交纳了出让金及其税款xxxx万元,却无法取得该土地之开发权,同时亦无法办理股权转让等事宜。后该诈骗事件败露后,二陈分别被某区法院定罪判刑,a公司同时请求二局返还所误缴款项,二局称之此款项已成为“国有资产”。a公司无奈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认定a公司确系误交,由误交而引起的法律事件确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人为d、e公司。其理由为a公司所误交之款项在事实上减轻了d和e所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

4、义务,且这种事实上的减轻确无法律上的依据。(改案事实及判决具体可见(2008)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经过阅读案卷,笔者认为此案在法律适用上是不无疑问的。而引起这一疑问的根源就在于法院错误的认定了无效委托代理这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性质,而又正是这一错误认定导致了对债最根本属性即相对性的违反。其实此案并不复杂,具体分析如下:稍稍浏览案卷和材料,就能发现本案存在如下的三个法律关系。第一e公司(由c公司与d公司共同组建。)与二局之间的债务关系即土地转让关系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有合同为证。在原判决书中

5、,这是一个有意或无意所忽略了的法律关系。这份合同非常明确的表明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如果在没有发生有效的债的转让,承继的情形之下,那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只发生在这两个当事人之间,与外人无涉。(注意此段里有效的含义具体是指: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有效合意且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权利义务行为,只有如此,才能是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或至少是推定有效的,既如此,那么就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因为这本就是法律的原意和目的所在,否则法律就不得予以承认,这是前面逻辑的自然延伸,这同样是法律的原

6、意和目的所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一个存在语义逻辑矛盾的说法或概念。)第二a公司与e公司之间因二诈骗犯而发生的无效委托代理关系,此无效已为某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但于此需要这种注意的就是它主要包含如下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a公司因受骗子欺诈而导致委托合同无效,故对a公司不产生效力。第二个层面:因为骗子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自然不可能、事实上也没得到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并且被代理人或本人一直没有追认,相反一直否认。换句更通俗的话来说,我没叫你去履行本应

7、属于我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这种行为自然对被代理人或本人亦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这份委托代理合同既不约束a公司,也同样无法约束d公司和e公司。但应注意的就是这个虚伪的、不真实的委托代理是自始无效,也即一开始就无效,既然这样,就理应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在这里有个问题那就是到底我们究竟应怎样理解无效或自始无效的含义?简单点讲,所谓有效无效是一种法的价值或者实质的判断,故基本可认为有效就是有价值,就必须履行,不履行就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这里也许存在例外的情形,但这并非根本

8、或普遍性的问题。)否则就不必履行,也不应去承担违约的责任。(当然这里有可能存在其他的责任,但不属本文要论述之范畴。)而成立与否则是一种事实或形式的判断。按照逻辑的角度来看成立在先,至少不会在后;有效无效则应在成立后或成立时。因为事实或形式的东西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因为是客观的。但价值则比较难判断,因为是主观的。故在理论上合同是否有效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予以判断或认定,我相信这会迷惑甚至晕倒很多人,因为如果真是这样,那会很麻烦。按照这种说法,签订了一份协议或合同,但是却不知道其有效与否,当然也就不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