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深圳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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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其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

2、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按照本办法有关无人机的规定管理。第四条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协调联动、服务发展的原则。第五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无人机及其飞行活动进行管理。-10-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无人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政府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与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无人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

3、七条市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无人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无人机管理责任;(二)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无人机政府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无人机飞行动态管理,并负责政府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和维护;(三)会同有关部门划设本市范围内的无人机禁飞区和限飞区;(四)依法对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无人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第八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

4、门、机场管理机构划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协助做好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第九条市经贸信息、市发展改革、市科技创新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明确无人机产品的技术功能和要求。-10-第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人机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第十一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对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控制台(站)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机场范围的无人机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航空、无人机、航拍协会

5、等社会组织建立无人机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飞行管理及安全规范等知识,增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机场净空环境的保护意识。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标准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应当实现登记认证、坐标定位、电子围栏、平台接入等技术功能。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加贴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第十五条无人机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管理平台应当接入

6、政府服务管理平台,按照规定-10-共享数据信息,并确保身份认证、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等功能数据与政府服务管理平台一致。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无人机飞行时接入政府服务管理平台,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无人机进行管控。第十六条无人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不得将无人机改装、破解系统后销售。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无人机改装、系统破解等服务。禁止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改装、破解无人机和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行为进行鉴定。

7、第十八条无人机首次飞行时,应当通过激活认证等方式登记所有人的姓名和移动电话号码并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信息登记。无人机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的,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将无人机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实时传送至政府服务管理平台。第十九条鼓励无人机所有人投保第三人责任保险。第二十条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起飞点和降落点所在地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10-除在室内或拦网内等隔离空间飞行外,无人机应当在昼间目视范围内飞行,其飞行半径不得超出500米,且

8、相对地面高度不得超出120米,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并且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地面以上2米范围内水平运行多旋翼无人机应当加装螺旋桨防护设备,确保地面人员安全。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禁止在以下区域及其上空飞行无人机:(一)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划定的禁飞区;(二)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水上航路、航线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三)市、区党委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军事管理区、海关监管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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