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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02-18 1987年8月26日 云政发[1987]136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农用耕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区域内,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四条 占用鱼塘、藕塘
2、、菜地、打谷场、晒场、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按本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 我省农村居民(即农业户口居民),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住宅,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劳改劳教农场、农垦农场、华侨农场,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的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按本办法的规定,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上述农场职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
3、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居民,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住宅,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公所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
4、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此项规定已废止)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 第九条 各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规定如下: 第一类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二元至十元。 第二类 人均占有耕地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一元六角至八元。 第三类 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一元三角
5、至六元五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上述规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确定各区镇的具体征税税额,同时应抄报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内个别人均耕地特少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上述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二十。 个别县(市、区)的适用税额的调整,由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并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以批准文件签发日期为准)三十日内,向所
6、在县(市、区)财政局(所)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和所在地财政局(所);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财政局(所)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局(所)开具的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向用地单位和个人划拨土地,发放《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下列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7、 一、部队用于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武警部队,下同)、军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 二、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的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三、民用机场的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村道路和农田水利施用地。
8、 五、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六、部队和地方医院、部门和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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