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和层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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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分区和层数的相关规定!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  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2、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

3、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

4、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5、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XX㎡。  总建筑面积大于XX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XX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

6、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

7、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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