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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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814(颁布时间)19950814(实施时间)20110101(失效时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文号)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

2、管其所辖地区人民调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四条 城镇街道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公民之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继承、邻里关系、债权债务、房屋及宅基地、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民间纠纷;(二)在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三)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抓好预防工作;(四)参与社

3、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对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创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调解人员开展工作、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一)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职工与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二)协同有关部门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邻里之间的纠纷;(三)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四)协

4、助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五)定期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六)指导下属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开展工作。第六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单位的保卫部门,可根据情况分别设立,各负其责。第七条 本市人民调解组织按下列规定设立:(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专(兼)职人民调解机构;(二)居民、村民小组设人民调解工作小组,企业、事业单位车间设专(兼)职调

5、解小组;(三)城镇居民每幢楼院、村民每10户设1名专(兼)职调解员,企业班组设专(兼)职调解员;(四)个体行业、集贸市场设专(兼)职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五)暂住人口聚集地逐步建立专(兼)职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一)城镇、农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二)人民调解工作小组由3至5人组成。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产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副主任从群众中选举产生,

6、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兼任;(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城镇、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二)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调解小组成员由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车间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调解小组设组长1人。调解员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7、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或调整;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当选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为人公正,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心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第十四条 为便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城镇、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吸收居民、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组织可吸收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

8、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调解未完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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