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证明力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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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证明力之比较分析(1)关键词: 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   内容提要: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对结论冲突的司法鉴定进行证明力的比较,经常是法官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在赋予一个鉴定结论以优势证据的地位之前,法官既要进行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又要注重鉴定结论内在证明力的比较,更要强调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综合比较。当外在证明力和内在证明力的指向发生矛盾时,内在证明力的指向应当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院查明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将鉴定引入司法程序,也可能给一些民事案件增添了复杂性。例如,某报曾报道了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

2、的审判。此案原告的女儿毛某,因间断性呕吐一个多月而到被告某市一家医院儿童医学中心专家门诊就医,并被作为危重病人收住入院。此后该患儿不幸死亡,原被告双方就孩子的死因发生争议。原告方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是:医疗行为与患儿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结论是: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的后果无关。此案的一审和二审都认定了“医院对毛凯悦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毛凯悦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1]。”鉴定人对因果关系认识上的分歧,是本案两个鉴定结论对立的主要原因。在其他案件中,鉴定结论冲突的原因更是多种多样。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

3、  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都具有证据资格,那么,法官们面临的将是鉴定结论之间证明力大小比较的“量”的问题。这种“量”上证明力的比较,既是一个逻辑问题,又是一个经验问题。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现状是:实务界的心得还没有上升为理论,而理论界的探讨则基本上处于拓荒阶段。为此,本文力求广泛挖掘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中关于证明力比较的域外资源,适当结合国内的现有资料,初步构建民事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比较的基础模型。   1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   司法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是指对受法院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之间、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之间、以及受法院委托和受当事人委托

4、而作的鉴定结论之间的证明力比较。外在证明力的比较分析,并不关注鉴定结论本身的内容,而是侧重于对鉴定者的中立性进行考察。因为考察的重心是鉴定者是否具有利益倾向性,所得出来的结论也只能够反映鉴定结论的外貌,所以,称之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下面逐一分析之。   受法院委托和当事人委托的比较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  在实践中,很多法院都认为,受法院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较大。受当事人委托的鉴定者,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司法鉴定走向市场化的今天,身处利益漩涡的专家证人,很容易屈从于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如此“知识寻租

5、”的结果就是:谁花钱买来的知识要为谁说话,花大钱请来的专家证人也经常会摇身变为“受雇的枪手”。当金钱可以奴役科学的时候,鉴定结论也必然会按照雇主的要求来“量身订做”。相比之下,接受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联系会被公正的程序切断,自己不必看当事人的脸色行事。因此,受法院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一般更具有中立性,而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更可能具有倾向性。法院的这种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5款的精神。该款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当事人和专家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利

6、害关系,当然可以落入该款所指“其他密切关系”的箩筐中。   赋予受法院委托而作鉴定结论以强势证明力,还能够对滥用专家证人的企图进行有效的压制。专家证人制度在中国的运作,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效应。对于当事人财力薄弱、标的额不大和待鉴事项并非特别复杂的民事纠纷,专家证人的采用,既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有可能将诉讼之水搅得更混。但是,对于诸如“上海浦江分子筛有限公司诉上海环球分子筛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之类涉诉标的额巨大的案件,[2]启用专家证人则可能会有积极的作用。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

7、还在于当事人是否能够理性地运用这项制度。为了给予当事人以选择的机会,《民事证据规定》承认了专家证人的合法性。但是,可以选用专家证人不等于必须选用专家证人。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权利选择面前迷失方向,为了避免专家证人制度的轻率启动,也为了减少诉讼成本的无谓增加,应当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受法院委托而作鉴定结论以强势证明力。但如果一味强调“受法院委托”的重要性,会使证明力的判断走向名实不符的极端。   受不同当事人委托的比较对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进行比较,和专家证人制度的价值取向紧密相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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