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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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7〕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下、各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第四条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

2、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团委统一协调、指导、检查全校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工作。第二章学生干部的范围第六条本办法中学生干部,是指在校内学生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和其他经学工部、团委直接领导或认定的学生工作机构中参与工作的学生。具体是指:—10—1.学生会组织中干事以上干部;2.班级委员、寝室长以上干部;3.校团委委员,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委员,各级团组织中干事以上干部;4.学生社团联干事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5.学生党总支委员,年级、班级学生党支部委员,未成立支部的班级

3、党小组组长;6.学工部、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第三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沟通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2.及时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3.有权对同级或上一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进工作;4.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5.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6.有被推荐或自荐到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7.参加学生干部培训班学

4、习,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10—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享有的权利。第八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3.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4.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5.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6.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7.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8.带头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第四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第九条—10—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产生。第十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坚定,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和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为人正直,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知行统一,以

6、身作则,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3.学习刻苦,带头学习各类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成绩优良,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生活的关系,学有余力;4.踏实勤奋,朝气蓬勃,勤于思考,知难而上,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5.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的活动,时刻关心、关注学校的建设发展,热心为同学服务,能主动与他人沟通,具有一定的亲合力;6.能力较强,有一定的调查分析能力和理论水平,能够坚持正义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解决问题。第十一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该主动辞职或被免职: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

7、持一致者;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10—3.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学期成绩平均分排名未能进入班级排名前40%者;4.任职间未能较好履行本职务的职责和要求者;5.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言行与集体利益相悖;影响内部团结,搞小团体主义,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者;6.任职期间学习成绩、表现、评价明显下降,辅导员、班导师和同学们反映强烈者。第五章学生干部的聘用、考核和评优第十二条学生干部的聘用。学生干部一经产生,由各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组织的单位办理

8、聘用手续、颁发聘书,并报校团委、学工部备案;一般学生干部任职期限为一年,可以连任。第十三条学生干部的考核。1.考核办法各级学生干部的考核在校团委、学工部和其所属的各级党政组织的共同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其中:(1)各级团干部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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