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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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与此相伴,各国的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率居论文联盟http://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而作为监禁刑主要场所的监狱,又不可能无限增加与扩大。随着先进行刑理念的生成和普及,西方国家开始探索行刑社会化问题。他们对一部分被判处轻刑的罪犯,以放在社区中矫正取代监禁矫正,不仅降低了行刑成本,也收到了较好的改造效果。到20世纪80年代,适用社区矫正的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数量已经超过监禁刑数量。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得到了广泛多样的普及和发展。目前英国、美国、澳大

3、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来对社区矫正实行全面的规制。  在美国,社区矫正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执法形式。早在1878年,马萨诸塞州就颁布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定罪犯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适用缓刑,其后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对缓刑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899年,伊利诺伊斯州正式确立了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项目。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至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发展了许多新的社区矫正形式,加强非监禁刑措施成为美

4、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特色。WWW.11665.cOm如今,社区矫正在美国的整个矫正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得到很大的发展,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加拿大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加拿大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缓刑和假释罪犯,执行的方式包括一般的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等。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199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同社区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社区矫正法规,两级垂直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专业化分工,社区矫正与非政

5、府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密切衔接,注重个别化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据统计,2004年联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重犯率低于2%,说明社区矫正在保护社会和促进包括未成年罪犯在内的各类罪犯自新与回归社会方面是卓有成效的。  日本的社区矫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发展起来的,在以人为本和使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理念支持下,日本创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日本,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各类矫正措施也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罚金、社区服务令、损害赔偿令、保护观察等。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效性和针对性,日本在立法方面,1948年的《少年法》

6、首次规定了违法少年的保护观察制度;1949年的《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确立了假释和保护观察制度;1954年的《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又确立了有关成年犯罪者的保护观察制度;1995年又制定和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了社区矫正实践的发展,并使日本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最好的国家,形成了一套“官民协作,以民为主”,即在官方领导下以民为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广泛参与。他们既接受专门人员的指导与建议,又同矫正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另外,更生保护事业为矫正对象提供食宿、医疗、就业指导、职业训练以及生活指导等帮助,不仅给矫正者提供了安置服务

7、,更重要的是给予了他们以尊重、尊严和自信,其作用和贡献,一方面给社区矫正工作营造了适于改造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使犯罪者能迅速、顺利地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它是在我国面临新的社会形势,应对社会转型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推行司法改革、实现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的宏观背景之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而言,这更是一项结构性和历史性的变革。”自2002年上海市率先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还不满10年时间。在近十年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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