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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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颁布时间:2007-11-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2007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七类地区,按照七个税额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条例》

2、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税人占用土地的面积:  (一)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和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

3、积为准;  (二)属于两个以上单位的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各自实际占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准;  (三)出租房屋的用地,以建筑物和建筑物周围庭院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自治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幅度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幅度。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

4、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价水平等情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规定的地区类别和税额等级提出适用标准,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

5、公署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用地外,下列用地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  (二)简易集贸市场;  (三)经批准使用的荒漠土地或者经改造使用的山地从批准使用的年度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四)住房制度改革经营单位给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和职工一次性购买的公有住房;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用地。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减免税情形外,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确实无力纳税需要减免税的,按照

6、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权限和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举办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建筑设施所用土地,由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单位出租的建筑设施用地,出租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下达批准使用土地文件或者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同时,应当将批准文件、证件副本抄送使用土地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每次

7、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划线平面图、规划图和土地的权属、位置、使用面积材料和纳税登记表,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使用的土地,应当于批准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增加或者减少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等,应当在出让、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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