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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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分  一、案例  XX年10月5日发生于漳州市龙海第二医院妇产科的一起医患纠纷,最后由龙海市卫生局委托漳州市医学会对患者李明月与龙海市第二医院的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争议要点:  患方观点:患者以“停经38周,见红半小时为主诉,于XX年10月5日上午就诊于龙海市第二医院,下午2∶30左右因腹痛,羊水早破求诊,当班医生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检查,救治,造成胎儿死亡,医方存在明显过错,属医疗事故。  医方观点:患者经检查发现胎儿脐带绕颈2~3周后,仍坚持不住院接受观察,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存在过错,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已尽到

2、抢救义务。  根据鉴定材料:患者以停经38周,见红半小时为主诉,于XX年10月5日上午8∶00就诊于龙海市第二医院,经检查:宫高35cm,腹围98cm,胎心音146次/分,无宫缩、胎头未入盆、宫颈管消失20%,胎头浮、胎膜未破、宫口未开,彩超示:单胎晚期妊娠:脐带绕颈2~3周。建议收住产科,产妇因医院离家近坚持要回家,医生嘱其有痛苦立即到医院。14∶30左右,产妇因腹痛、羊水早破求诊住院待产,当班医生以工作忙为由推诿,没有对产妇进行任何检查、处理或收住院观察,而是要产妇转诊其他医院住院分娩;后产妇夫妇为求助他人在院内多处奔走,直到约15∶40在副院长的带领下到医院妇产科,因未见到当班

3、医生,遂要求在场的见习医生先收产妇住院,产妇卧床后,护士长即对产妇听胎心音,发现有宫缩,经检查宫口未开,先露很高,听筒听胎心音;隐隐约约、节律不齐、断断续续,以多普勒检查示:胎心音不稳定、不持续、时有时无,胎心音异常,显示120次/分、110次/分、90次/分不等。等当班医生从手术室下来后,已听不到胎心音。16∶36彩超检查示:宫内死胎;脐带绕颈3周,后产妇家属要求住院处理后续事宜,为考虑产妇安全,经当班医生和副院长劝说,产妇转龙海市第一医院。转院后产妇于10月6日06∶20娩出一死婴,女性,羊水混Ⅲ度,胎儿外观无明显畸形,重3200g,胎盘胎膜娩出完整,脐带长55cm,绕颈3周,紧

4、。产妇及家属拒绝尸体解剖。  二、专家组分析意见及结论  根据龙海市卫生局及医患双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专家组听取双方陈述,经过讨论后,致认为:  1.当班医生以工作忙为由,联盟在没有对有急危指征的产妇进行任何检查、处理、收住院观察或报告上级领导的情况下,推诿产妇转其他医院住院分娩;致使产妇为求助他人在院内多处奔走,错过了有效救治时机,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对经产妇诉“破水”、腹痛时,当班医生没有进行诊查,未能及时发现胎心音异常并做出相应处理,其过错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错。  3.足月胎儿的死亡造成了患者的

5、人身损害,胎儿的死亡与医方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4.目前医疗条件无法预测脐带的长度与脐带绕颈的紧度,因此彩超检查提示足月胎儿脐带绕颈2—3周,应视为胎儿存在危险,孕妇没有接受医生建议住院观察,坚持回家,存在过错。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XX年6月4日,龙海市公安局治安科以龙海第二医院妇产科医生李桃英涉嫌医疗事故罪进行刑事拘留。并提请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批捕。本人认为李桃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从法律角度分析  1.《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构成

6、要件之客观方面之一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判断标准应为“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医疗事故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所做的规定应当成为认定医疗事故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法律依据。  2.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系指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不包括任一等级的三级医疗事故。  《解释》第三条规定: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7、健康”。其第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  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之二规定: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之三规定: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未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漳州市医学会的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案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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