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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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姓名:程俊杰学号:09105022036内容摘要:2007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国务院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对区分建筑物的管理做出了针对性规定,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都没有明确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在近几年的实践中,这给区分建筑物的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对此,在本文中,笔者力图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研究,认为我国立法间接承认了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大会应该是三种民事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关键词: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其他组织业

2、主大会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行使会员权的重要工具,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应该有着重要地位。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其地位,引发了一些问题。由于实践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参与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必须对其诉讼主体资格做出统一的判断才能保持司法裁判标准的一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6月16日发布了旨在细化实施《物权法》第6章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应用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13条规定:“业主共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已选

3、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业主委员会;(二)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该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对《物权法》未能明确规定的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虽然其具体内容还有待完善,但毕竟在一定度上增强了物权法的可诉性。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14日正式公布并将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

4、于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引发了笔者的思考。笔者试图对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研究,以求教于学界。一、比较法上的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要想对我国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就不能忽视,这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可以减少我国立法与实践的弯路。我们知道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的,且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是和诉讼主体资格紧密联系的。因此,要对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分析,就要从其法律地位谈起。尽管各国和各地区都认可由业主成立组织进行物业管理。但该组织的法律地位如何,立

5、法及学说上却未能达成一致。现将各国和地区不同的立法例及学说,简述如下:(一)业主大会具有法人人格这种观点认为业主大会为法人,而又因业主大会是当然构成法人,还是需要登记才能构成法人,可细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当然构成说。这种立法例以法国和新加坡为代表。2、登记构成说。这种立法例认为业主大会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构成法人,具有法人人格。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这种立法例中,既然业主大会是法人,他当然就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仲裁等行为。如法国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进行了单独立法,其业主团体称为“共同所有权业

6、主联合会”,“共同所有权人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团体,并且法律承认该团体享有法律地位”。【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下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94页。(二)业主大会不具有法律人格这种立法例认为,业主大会是“非法人团体”,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但是这种“非法人团体”地位,并不排斥业主大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27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可以授权管理人以全体住宅所有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白江:《德国住宅楼管理制度之研究及启示》,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2

7、期。因此德国法上业主团体虽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在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中的事项时,其具有对内和对外的诉讼主体资格。(三)业主大会是否具有法人人格,由业主人数决定这种立法例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自昭和37年以来陆续制订了《区分所有权法》等法律,规定30人以上的业主团体“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决定成为法人的宗旨,并在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日】山本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业主团体通过集会的决议,来选任或解任管理人,而管理人则可以“根据

8、规约或集会决议就其职务为区分所有人之目的作为原告或被告”,【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49页。其后果对全体住宅所有权人发生效力。以上立法例和学说虽未能达成一致,但均承认业主大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独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原因在于赋予业主团体诉讼主体资格既有利于其对外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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