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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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一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第二部分并没有以单行本的方式问世,相反,一并出版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合订修订版。目前第三部分也已问世。该部分共计

2、69条,起草时间从1997年延续至XX年,其间共召开5次委员会会议,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消、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内容:。同上述前两部分一致,该原则第三部分也由KluwrLawInt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但委员会的成员在此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目前欧洲合同法委员会由23名学者组成。就该原则的3部分而言,也有人认为就此

3、存在3个委员会。1982年成立的第一委员会的5个成员中有4名成员一直不间断地工作到第三部分起草工作结束。整个起草工作的精神领袖及3个委员会的主席是OleLando;因此人们一般也将该委员会称之为“Lando委员会”,将该原则称之为“Lando原则”。欧共体委员会起初资助了该起草工作,从1996年起,该起草工作主要由德国研究协会的莱布尼茨项目资助,此外,许多个人和公共团体和协会也提供了资助。二就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形式和规划而言,该原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

4、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以英文出版,其中只有条款分别以英文和法文的双语形式出现。就其第三部分而言,第10章的条款首先是以法文本的形式问世,然后才被翻译成英文,而其他章节的语言顺序恰恰与此相反。如何尽可能精确翻译的问题在委员会起草工作中就显得非常重要;起草工作亦防止出现如下情况,即选择完全倾向于英文或法文概念表述方式。在最终决定具体条款表述之前,就已经完成字斟句酌的翻译草案。欧洲合同法原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它还至少部分地与后者具有同样的目的。但该

5、原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原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当然,Lando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因此,Lando委员会体现如下特点:其工作并不以某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为范本。此外起草工作还具有如下特点:该原则并不由某个核心编辑起草;委员会本身也不仅仅只是一个提供动议和初稿而并不共同参加真正起草工作的咨询机构。欧洲合同法原则更多是一个共同

6、的作品。虽然一到两个报告人负责某些具体的内容,承担起草该部分条款和评注的内容;但是报告人由多人组成,并且该草案将被提交到一个准备小组和总委员会处,该两个机构将逐字逐句地多次磋商、精确、批评乃至拒绝草案规定内容,最后只有当通过二读之后该草案才能够被接受,编辑委员会就此最终的草案还将作最后一次的修订。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原则并不仅仅源于欧洲精神,而且其目的还在于: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原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因此,该原则的第一部分早在1997年即以法文本的形式问世,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亦分别出现意大利文本和德文本;该原则的其他语言文本亦处在准备阶段。在欧洲私法

7、杂志XX年第4期载有该原则第三部分条款的官方德文译本;第三部分的全部德文译本将在XX年出版。三德国法学家应当在整体上不存在理解该原则第三部分规定的困难;其熟悉该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在第10章中,德国法学家可以发现,该章关于多方当事人的分类与德国法上所承认的划分方式一样,即连带之债、可分之债和共同一并之债,关于多方债权人的规定也以此为参照。第11章建立在当前广泛承认的原则之上,即债权可以自由转让。这样,该章节的规定便利了国际范围的融资。该相关规定的表述方式主要建立在海因?克茨比较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及建立在当时仍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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