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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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篇一: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附件2:  《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第十二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XX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X政规发?XX?9号)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合法公正、客观公开、及时高效原则,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座谈讨论、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率先在全市对《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XX?82号)进行了实施情况后评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评价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

2、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重要行政行为,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文件的质量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涉及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市政府常务审议会议通过了《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XX?82号)(以下简称《规定》)。XX年以来,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304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300余件,涉及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事业等各领域,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规定,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

3、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听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常务会集体研究、信息公布等程序日益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显著提高,有力的促进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规定》的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1.《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今年11月8日国务院新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XX年4月份

4、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的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一般只引用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新修改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办法》),建议新《办法》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作为制定依据。  2.《规定》第二条涉及各级政府(含办公室)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各级行政机

5、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进行修改。新《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示制度。  3.《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禁止创设规范性文件内容,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新《办法》  第十条规定禁止创设的规范性文件内容。  (二)合理性评价  《规定》所制定的主要制度符合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设定的文件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的程序等主要管理措施对提高规范性文件

6、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协调性评价  《规定》针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比较单一的规范特征。《规定》内容主要全面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因此,与相关的制度设定没有冲突。在具体执行《规  定》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在征求意见反馈等方面有待改进。  (四)操作性评价  市政府在制定该《规定》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具体措施内容基本具有可操作性,所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在严格必要执行程序的同时,特别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发生重大突

7、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可操作性。  (五)完善性评价  尽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具备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但是在具体制度设定,还应当与日益进步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所设定的新制度相适应,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1.《规定》第二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还不尽完备。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议在新《办法》  第七条创设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示制度。  2.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规定》第九至十一条规定了文件制定“立项”制度

8、。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新《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  3.明确规范性文件实施间隔期制度,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实施间隔期为30天制度。  4.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原则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但是不够明确,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以及可预见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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