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

ID:18512078

大小:5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18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_第1页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_第2页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_第3页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_第4页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的介绍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制度建立以来,市政府根据房源建设筹措的实际情况,采取“先紧后松”的原则,逐步扩大申请供应的范围。今年2月,根据房源建设供应的条件、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居民的实际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市政府决定加大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供应力度,大幅放宽了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准入标准:将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放宽至5000元/月和1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放宽至6000元/月和18万元);将户口年限调整为具有本市

2、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将女性单身申请年龄调整为28周岁。准入标准放宽后,将有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近年来落户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等,可以及时纳入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供应范围。为了具体贯彻实施新的准入标准的规定,反映市民群众的合理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反复征询了区(县)和街道(乡镇)基层工作机构的意见,系统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中的实践经验,研究修订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

3、容有以下几个部分:一、关于户口准入标准的认定为了配合户口年限准入标准的调整,“实施细则”在申请审核认定方面做了调整和细化,例如:针对将户口迁入本市读书、5毕业后留沪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等人群,“实施细则”明确了这类群体的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此外,根据原规定中对按照本市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员(主要是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等)适当照顾的精神,“实施细则”将这类人员的户口年限,从提出申请所在地连续满2年,调整为提出申请所在地连续满1年。二、关于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

4、核对的对象根据原有政策规定,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根据实践工作情况和各区(县)的意见,为了具体合理地形成审核结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如本市农业户口、外来配偶等人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供应人员范围。三、关于申请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践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家庭应当诚信申报,并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的核查

5、与核对工作。在初审过程中,住房保障机构或者核对机构发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不齐,应通知其在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未按规定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行为,住房保障机构将终止核查和核对工作。考虑到部分家庭因家庭自身原因,而不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情况,规定申请家庭5在发布登录公告前可以因自身原因向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定退出申请,以终止审核。申请家庭未按规定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或者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自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有一定的周期,

6、其间,申请家庭可能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根据实践经验,在反复征询各区(县)意见的基础上,从体现人性关怀出发,“实施细则”修订了原有规定,对提出申请后共同申请人发生部分人员减少的,取消原规定根据人口减少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的要求,对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家庭,保留其购房资格,但应在选房前对照减少人员后的情况,重新确定供应房型。申请家庭发生人员减少情况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申请和选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关于选房等相关规则的调整根据前阶段房源供应情况和

7、申请家庭的有关意见,为便于申请家庭根据房源和摇号排序结果作出选房决策,“实施细则”增设了选房前的选房意愿表达环节。申请家庭有两次表达是否参加选房的机会:一是申请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是否参加选房,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与下一批申请家庭一起重新摇号排序,再次取得轮候序号;二是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申请家庭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5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取消轮候资格,并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

8、申请。为体现选房工作的严肃性,防止行政管理资源浪费,引导申请家庭审慎表达选房意愿,“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申请家庭不参加选房与参加选房但放弃的区别处理措施:申请家庭确认参加当期选房,但发生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不签订购房协议以及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协议被解除等情形的,区(县)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