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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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文峰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疑难、复杂的犯罪,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围绕该罪一直存在较大争议。1997年刑法典对该罪做了较大修改,为了配合立法的具体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刑法学界对于《解释》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作为学术探讨,笔者在肯定《解释》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试图对其从学术的角度加以评析。

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评析是着重于该司法解释的不足来进行的,当然,所谓的“不足”仅是笔者个人的理解。一、将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限定为致人死亡时同等、主要或者全部三种和致人重伤或造成财产损失时主要或者全部两种,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是否合理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由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

3、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是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则当事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则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如果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则两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则根据他们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

4、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从《解释》第2条和第4条我们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将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致人死亡时行为人的责任程度限定在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三种,不包括次要责任;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时行为人的责任程度限定在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两种,不包括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解释》对行为人责任的解释与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对该问题的解释比较起来,增加了行为人致人死亡时负同等责任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如果行为人对

5、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则无论发生多么大的交通事故,无论造成多么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还是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的是同等责任,则无论造成多少人重伤或者多么巨大的财产损失,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这一解释是否合适呢?笔者认为,我们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时候,要把行为客观方面的危害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综合起来考虑。如果行为客观方面的危害较大的,即使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并不是很深重,也要作为犯罪处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结果,即使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要定罪处罚

6、;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较深的,即使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方面的危害并不是很严重,也要作为犯罪处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故意伤害他人的,即使仅导致他人轻伤的结果,但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罪过较深,也要定罪处罚。与此同理,在追究交通肇事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方面的危害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也要综合考虑。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较深的,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并不需要极其严重就可以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达到了极其严重程度的,比如说致使较多的人死亡,即使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并不是很深,也应作为犯罪处理。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与故意

7、犯罪比较起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并不是特别深重,但是也有一个程度的问题。《解释》在追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时,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责任程度予以考虑是必要的,毕竟对于过失犯罪,特别是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的交通肇事罪来讲,限制一下刑法的适用面还是有必要的。当事人对于一个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是其主观罪过的体现,如果要追究一个人的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的主观罪过即主观方面的责任大小是应当和必须予以考虑的。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更主要的还是体现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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