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ID:18640284

大小:131.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9-1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_第1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_第2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_第3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_第4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4日1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

2、暴露。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

3、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第八条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

4、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

5、以豁免的交易主体。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第三章风险暴露计算14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

6、成的潜在风险暴露;(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中央交易对手

7、清算风险暴露:(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有关规定计算风险暴露;(二)非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预付的违约基金以及股权按照名义金额计算风险暴露;(三)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以及未付的违约基金不计算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全部风险暴露减去清算风险暴露。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对于质物,扣减金额为其市场价值,扣减部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