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容隐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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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容隐制度及其现实意义白玉博2004-09-2316:05:22    [摘  要]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家本位的产物,始于春秋,形成于汉,成熟于唐。我国的容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而且有利于保护人权。我国的证据制度不应排斥容隐制度,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之进行大胆合理地吸收。    [关键词]容隐制度  演变  特征  意义           OnTheSystemOfRefusingToTestifyAgainstFamil

2、yMember                        AndItsRealisticMeanings                                    BaiYubo    [Abstract]ThesystemofrefusetotestifyagainstfamilymemberisanimportantlawsysteminancientChina.ThebeginningofthissystemisintheTimesofChunqiu,shapedinHandynasty,maturatedinTangdynasty.This

3、systemshowsthefilialmoralityandreflectstheethicalrelationspirit.Itnotonlybenefitstothesocialdiapasonandstability,butalsoprotectsthenaturalaffectionandhumanrights.Theproofsystemofourcountryshouldacceptthesystemofrefusingtotestifyagainstfamilymemberaudaciouslyandrealistically.    [Keywo

4、rds]ThesystemrefusingtotestifyagainstfamilymemberCharacteristic  Meaning    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一定亲属之间对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和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它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问题上的自然延伸。这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奉行了几千年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封建主义垃圾和民主法治的障碍”[1]被扫进了垃圾箱。然而,容隐制度不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

5、,从古到今,也未曾消逝过。[2]所以,整理和重新认识这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容隐制度的演变    容隐思想和制度雏形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给予的否定态度奠定了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的“亲亲得相首匿”诏令,正式奠定了容隐制度的基础,从此“亲亲相隐”原则开始了其长达两千多年的司法实践。到唐宋,“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这项制度一直延用到民国。    (一)容隐制度的起源    容隐制度起源于何时?从目前的历史文献来看,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亲属之间的容隐观念可能始于春秋。《国语•周语》中记载:东周襄王二

6、十年(前632年),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听理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一案时说:“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既承认元咺理直,又主张不理此案,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当隐罪。这可能是史籍中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的主张。[3]此外,《礼记•檀弓上》中载有“事亲有隐而无犯”的礼法原则,隐,则是隐亲之失。一般认为,容隐制度的起源是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评价。《论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此: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4]。《孟子》中有这样一个事件:桃应问孟

7、子,瞽瞍一旦杀了人,舜怎么办呢?孟子主张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5]显然,孟子明确肯定舜帮助父亲脱逃、躲避法律惩罚的举动。这都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最早将容隐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代。秦律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的规定。[6]秦律将诉讼分为公室告,非公室告两类。所谓非公室告是指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以及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盗窃父亲的畜产。对于这种犯罪,每个家庭成员应该予以隐瞒不得告发。即使进行告发,官府也不会受理。若继续控告,告者有罪。这

8、说明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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